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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合同(精选26篇)

2024-09-30 03:24:21合同范本打印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合同(精选26篇) 甲方:_________业主大会执行机构:_________业主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3、对住户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对住户违反《__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必要时诉诸法律程序;

  5、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7、向住户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住户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对违反装修规定的住户,依照法律、合同和规约的规定处理;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9、每六个月向甲方及全体住户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10、在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对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公共场所和公共配套设施(含电梯内张贴公益广告及营业广告等)使用、经营、出租的所得收入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设施维修费等。

  11、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2、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用的项目外,不承担对业主和使用人财产的保管、保险以及损坏赔偿责任;不承担因治安刑事案件、第三人故意或疏忽所为、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对业主和使用人造成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13、除甲方规划设计的停车场外,小区内公共场地因客观因素必需增加的停车位,由乙方在正常秩序管理下统一规划,所得费用扣除成本后,余下部分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设施维修费等。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目标

  第二十七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一级服务标准进行管理;

  2、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施ISO9001:20__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3、小区房屋分期交付时,由乙方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并明确有关管理服务内容和具体标准,报甲方审定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监督执行。

  第七章 物业交付管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甲方交付管理的物业,应配备正常开展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具体清单附后。

  甲方应配备的办公设备设施,可以委托乙方代为采购配置。

  第八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小区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定为:

  多层住宅: 元/月. m2(含电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多层住宅(别墅): 元/月. m2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高层住宅: 元/月.m2(含电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商业物业: 元/月.m2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车位物业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 元/月.m2、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多层住宅(A、B、C型)车位物业费 元/月/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根据市场变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根据物业管理成本的增加及政府批文进行调整。

  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中央空调、公用车库、楼道灯等)运行能耗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另行按实际支出向业主按产权面积分摊。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杂物房、独立车库等非住宅房屋,以及空置房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所在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 ﹪向业主收取。车位服务费按照车位销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装修垃圾费的收费标准以 元/m2 向业主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2)对欠费逾期1个月的,乙方有权停止向该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对欠费逾期3个月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4)业主选择按半年/年交纳物业管理费,一年后可按月/季度/半年/年缴纳物业管理费。

  (5)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费可根据《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标准》一级标准及市场波动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公共场地车位使用费、公共场地占用费及其它在条款中未列明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参照市场价格,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上述费用均用于补贴物业管理。

  1、乙方对使用小区室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业主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文收取,收费标准分月票、次票,次票又分为临时停放(1个小时以上收费)及过夜停放。

  2、摩托车电单车:摩托车及电单车收费由承包方根据市场价及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费;

  3、不进入私家车库(位)的汽车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

  4、若乙方对车位使用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作调整,必须提前30天在小区内公告,并报请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5、以上费用标准属公共停车位收取标准。属于开发商产权的车位或车库,由开发商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出租或出售。

  6、公共停车位由开发商根据开发进度而建设。

  第三十一条 乙方对住户的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保修期内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超过保修期限则由受益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三十二条 乙方向住户提供的特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采用明码标价、公平合理、双方自愿的原则,在服务时向住户(受益人)收取。

  第九章 物业管理代收费用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水、电费用项目及分摊办法如下:

  1、住宅住户水、电的周转金 元/户,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收取。

  2、经营性房屋(商铺)水、电周转金 元/户,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收取。

  3、公用水、电周转金由乙方在设立的水电费帐户中独立核算,按月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具体分摊办法按以下处理:

  以当月实际发生数额,核算出建筑面积本月每平方米应缴数额,按住户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按月收取。

  4、住户自用的水费按住户实际使用数按月收取,收费单价标准为:[住户用水量×(供水部门收费单价+单位二次加压用电费用)]

  第三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的筹集和分摊办法如下:

  1、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2、超过保修期后,已有维修基金的,由物业公司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同意后从维修基金中支出;维修基金未建立或维修基金不足时,按每月实际发生额核算出建筑面积(含归业主、使用人使用的非住宅面积)本月每平方米应缴数额,据实分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数额较大时可按预算预收)。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方须在售楼时向买受人(业主)明示本合同,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本合同作为附件。

  第三十六条 小区房屋分期(或分次)交付使用过程中,甲方须按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方案》的要求向乙方无偿提供临时的物业管理用房;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全部交付使用前,甲方须向乙方无偿提供约 平方米的正式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七条 在小区房屋分期(或分次)交付使用时,甲方须在每期(或每次交付使用前),向乙方提供该批房屋的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全部交付使用前,甲方须向乙方移交一套小区竣工档案副本。

  第三十八条 为明确房屋保修责任,便于具体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范围之外,甲方如需乙方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双方另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能达到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以书面形式通报三次还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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