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通用27篇)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附件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此 栏 空 白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2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未达到约定标准部分,由出卖人继续施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3. 空白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之日水通、电通 ;
2.空白 ;
3.空白 ;
4.空白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并至少提供临时用水用电。;
2.空白 ;
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
一、预告登记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二)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预告登记为可选项。
二、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通知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分别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应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后协助买受人办理退房手续,买受人办理完退房手续后,出卖人在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办结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_空白_的违约金。
√(3)买受人退房的,应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若买受人不退房的,逾期在3至6个月内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由出卖方指定代理人全权代理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此 栏 空 白 。
第十七条 共有权益的认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对共有权益的认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宇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宇业主所有;
3、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5、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结构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桂林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贰 _份,买受人 壹 _份,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
壹 份,不动产局 壹 份,按揭银行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阳朔县 签于 阳朔县
经办人:
审核人:
财 务:
商品房合同 篇27
____________房管局:
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__________________大厦》项目,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我公司办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__大厦》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预售备案手续。望贵单位批准!
委托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