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六)(精选34篇)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__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
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六) 篇6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籍贯: 性别:
住 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共有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 籍贯: 性别:
住 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买受人所购房屋为位于 第 栋
【座】 单元 层 号房。
1.2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 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2.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计算房屋价格,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2.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签订生效且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大写: 元整);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大写: 元整)。该房屋包括已付定金人民币 (大写: 元整);
第三期:待房屋产权过户办理完毕后,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 元(大写: 元整)。
2.3出卖人出具相关收款的证明字据,买受人出具已签收出卖人购房全部相关文件原件的证明字据。
第三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确定房屋的实际面积。由于双方约定按套计算房屋总价款,故在出卖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因产权登记面积与现有面积发生差异产生的面积差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条产权登记过户
4.1 双方约定:由于目前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暂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过户条件具备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配合并协助买受人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买受人名下。
4.2双方约定: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关于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政策)或其他非双方个人原因致使该房屋最终无法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向出卖人返还全部购房相关文件,其他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交付
目前该房屋已由买受人实际承租使用,因此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与房屋相关的文件原件等全部移交给买受人。
第六条 产权过户、税费等费用负担
6.1在该房屋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出卖人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月内,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交易税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6.2在该房屋产权过户时,除了第6.1款约定税费外,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款、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房屋价差等全部由出卖人承担,其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差旅费、交通费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房屋使用费用
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签订前有关房屋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全部由买受人缴纳,之后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过户前出卖人具名、买受人缴纳,因使用产生的费用或纠纷由买受人负责,房屋过户后变更为买受人名称。房屋过户之前,如果买受人遇到缴费等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事宜,出卖人应当积极协助买受人解决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