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合作经营协议(精选30篇)
第二十条 甲方自商铺实际交付一年内,承担保修责任;若商铺损坏非甲方责任所致,甲方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期满,乙方无违法经营、无违约行为、无拖欠各项应缴纳费税并完好无损交回商铺后,甲方应退回合作经营保证金。
六、协议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一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全部保证金,乙方尚须交清所有应交纳的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物品,依法变卖,优先受偿,对不足部分,仍然享有追偿权。
1.未按约定交纳合作金;
2.所拖欠各种应缴款项总额等于一个月合作金金额;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商铺用途;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包、允许他人使用或用作担保;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营业;
6.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告知仍无改正;
7.经营过程中严重侵害甲方权益;
8.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禁止营业、停业整顿或被处罚;
9.有其他违法行为。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内,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所引发之纠纷概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将商铺及甲方原有物品对外担保。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雇员或经乙方同意使用商铺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于200__年__月__日前将合作商铺交付乙方使用;甲方的入场通知或公告,视为交付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处置(转让、抵押)商铺,但必须保证商铺的权利继受人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回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商铺___个月以上;
(二)若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或二十六条,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商铺,而被迫迁离。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应于3日内迁离,商铺由甲方接收。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有关市场管理事项进行修正调整,甲方应将变更后的内容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协议双方签章后及时成立,为双方信守之合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高安市中山商贸城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年 月
商铺合作经营协议 篇4
发包方: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