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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精选35篇)

2024-04-08 20:26:53合同范本打印
商铺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精选35篇) 商铺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该商铺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

  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 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价款:

  该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整。

  第五条 套内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铺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2)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买受人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

  (3)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出卖人按约定的单价返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

  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鉴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予计价,双方同意对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部分互不找补。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整;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整;

  (3)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整;

  3、按揭付款

  元整;

  元整;

  (3)买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应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4、其他方式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2)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2、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按时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3、经过银行审查后,银行不能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不能提供足额贷款的,买受人应自银行作出此决定之日起 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房款;否则,买受人应按本条第一款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铺经验收合格。

  2.该商铺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铺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铺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_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铺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铺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交付,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买受人,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 成该商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铺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铺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房屋交付时即达到使用条件;

  2.电梯,空调在房屋交付后 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3.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铺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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