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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精选27篇)

2024-10-06 06:16:44合同范本打印
商务合同(精选27篇) 买受方:______________出卖方: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2、乙方可以在其分站上发展VIP会员、普通客户群。乙方发展的下级代理商,应与甲方签订代理合同,并给甲方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乙方发展的下级代理不具备代理权利。

  3、在乙方及其下级代理按本合同第二条要求交纳相关费用的条件下,该域名和分站所有权归乙方拥有,乙方可以自主决定对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域名和分站。乙方在权利期限内将域名和分站转让后,甲方对域名和分站的控制权及域名收费权自动转移到该域名和分站受让方。

  四、商品资料下载

  乙方具有免费从“法眼天下”总站下载件商品资料的权限。乙方所下载的商品资料,供乙方在易趣、淘宝等其他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商品,在本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向实体店和团体批发,向个人零售商品。

  五、商品价格

  “法眼天下”总站商品设定如下由低到高的价格体系:银牌价、铜牌价、VIP会员价、零售价、促销特价。各种商品各级别价格由甲方确定,甲方对各代理分站实行统一的代理价格。乙方分站享受。乙方向其下级代理和会员销售商品不得低于相关级别价格。但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支持其下级代理、网店、实体店不定期举行商品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乙方可以自行制定优惠价格。

  六、供货方式和运费承担

  1、乙方通过“法眼天下”网站,按总站的要求下订单。甲方依据乙方订单信息按时将商品发运给乙方指定收货人。

  2、商品运费由乙方或其客户承担。

  七、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 种货款结算方式:

  第一种:预付款方式。乙方给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甲方按乙方订单扣减货款,当预付款扣减完毕或不足时,乙方及时补充预付款。

  第二种:款到发货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交订单时,按当次订单金额给甲方支付货款(含商品运费)。

  第三种:差价结算方式。乙方指定其客户直接向“法眼天下”总站或甲方在淘宝、易趣等平台开设的商盟网店购买商品,由客户给甲方付款,甲方在该业务钱货两清后15日按客户所付货款与乙方下级代理或会员级别价格之差给乙方退付差价。

  八、商品质量保证与商品退换

  1、甲方应确实保证所供商品质量,因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乙方或其下级代理、客户、终端消费者退货,甲方应保证对所退商品给予更换或退款。退换货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或其客户承担。

  2、乙方或其客户对所购买商品非质量问题要求更换不同款式、颜色、品种等,甲方应尽量更换,但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或其下级代理、客户承担。

  九、甲方附加责任

  1、负责乙方及其下级代理网络业务知识培训;

  2、保证乙方分站网站正常运行;

  3、不断丰富“法眼天下”商品品种;

  4、保证商品质量和及时发货。

  十、乙方附加责任

  1、负责下级域名网站的管理。

  2、负责拓展、完善、优化本代理区域的销售网络。保证完成甲乙双方制定的销售计划。

  3、处理给下级代理或客户可能出现的送货等事务。

  4、协调本代理区域内下级代理、客户的关系。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技术原因,“法眼天下”网站及乙方分站不能正常运行,或甲方商品品种不足,不能保证乙方下载商品资料,乙方不保证完成销售计划。

  2、乙方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暂时关闭乙方分站直到乙方交清费用,预期一个月乙方未交费用,甲方收回域名和分站使用权。

  3、非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计划,甲方有权将乙方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参与甲方与受让方的转让签约,其转让收入扣除甲方为此转让行为开支的费用后全归乙方所有。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务合同 篇26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被告住所地

  [摘要] 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对策解读

  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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