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咨询服务合同(精选33篇)
5.3到广东省以外的地区提供服务的,甲方还应当根据乙方收费标准支付相应出差补贴给乙方,具体标准由双方事前协商确定。
5.4基本服务费应当于每月的第十日之前支付,有关代垫费用至迟应于乙方提交有关代垫费用凭证之日起15天内支付。
5.5基本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支付
(2)支票结算
(3)银行划帐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6、声明、承诺及保证
6.1甲方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承诺及保证:
6.1.1甲方之声明、承诺及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6.1.2甲方拥有充分行为能力及权限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6.1.3甲方订立本协议,按本协议行使甲方权利及履行甲方义务,没有也不会违反:
(1)甲方须遵从的任何法律或指令;
(2)甲方成立时所根据及/或规限甲方处理事务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章程文件;
6.1.4本协议对甲方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6.1.5对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以及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甲方已通过所有公司应当得到的正当授权,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甲方不需要取得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司授权;
6.1.6一旦发生任何引起甲方关注并使得本协议中甲方的陈述及保证不切实际以致足以影响乙方服务质量的情况,甲方将立即通知乙方。
6.1.7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的场合,除非由于乙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危及甲方合法权益,甲方会给予乙方以足够的和必要的协助。
6.1.8甲方会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为乙方进行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保证乙方的服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6.1.9对于乙方提出的有益性意见和建议,甲方会给予充分的关注,并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取舍。
6.1.10对于乙方善意的、有益的监督、审核和指正,甲方会有选择地予以接受,并及时对有关事宜作出处理。
6.1.11对于本协议约定的基本服务费及同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除非有足够证据证实从而使甲方认为不合理,一旦经甲方确认,甲方会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
6.1.12甲方不会同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直接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也不会进行其他任何有损于乙方利益和双方合作的行为。
6.2乙方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承诺及保证:
6.2.1乙方之声明、承诺及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6.2.3乙方拥有充分行为能力及权限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乙方权利及履行乙方义务;
6.2.4乙方订立本协议,按本协议行使乙方权利及履行乙方义务,没有也不会违反:
(1)乙方须遵从的任何法律或指令;
(2)乙方成立时所根据及/或规限乙方处理事务的任何文件或乙方章程文件;
6.2.5本协议对乙方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6.2.6对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以及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乙方已通过所有公司应当得到的正当授权,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乙方不需要取得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司授权;
6.2.7一旦发生任何引起乙方关注并使得本协议中乙方的陈述及保证不切实际从而足以影响乙方服务质量的情况,乙方会立即通知甲方。
6.2.8乙方会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态度为甲方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在乙方以甲方名义履行其职责的场合,乙方不会滥用和超越其职权。
6.2.9对于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会严格予以保守,不会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漏,也不会利用其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6.2.10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的劳动报酬,乙方会依法予以支付,乙方同其委派的顾问人员之间引发的劳动争议不会使甲方遭受任何不利影响,也不会使甲方承负任何不应有的负担。
6.2.11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的行为视同乙方所为,对于其委派的顾问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甲方不应有的损失,乙方会依法予以赔偿,不会以其与顾问人员的抗辩事由对抗甲方。
7、违约及免责
7.1除非由于不可抗力,任一方不按本协议执行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违约一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2甲方违约的,应当按照未付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7.3乙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已收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7.4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执行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未能依约履行协议一方应当自不可抗拒的事由结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结束之日起30日内从有关部门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文件交给对方。
8、争议之解决
8.1就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其他事项
9.1本协议有效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协议期限届满,一方要求续约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9.2协议有效期内,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9.3未尽事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相应更改和补充。
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协议之签订、履行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非其他。
9.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版咨询服务合同 篇18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微波美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微波美食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微波美食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微波美食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微波美食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微波美食,开发适当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