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精选30篇)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六编〔20xx〕35号文件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薪酬包括:。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打卡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第十条 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篇22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大中专毕业生)
用 人 单 位(甲方):
受聘者姓名(乙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单位与临时聘用大中专毕业
生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书,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住 二、受聘者姓名(乙方) 性别 民族
联系电话(家) (手机)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篇23
甲方:
乙方:
根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生效日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四、工作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须安排乙方加班的,甲方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公(工)负伤、患病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甲方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罚分明。
第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甲方被撤销,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乙方在聘期内不履行本合同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四)乙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乙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甲方要为乙方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间甲方按照不低于乙方基本工资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甲方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乙方办理失业手续。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二)乙方患重病或者负伤未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