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开发区房产销售合同书(精选3篇)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自所签房地产现售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日内双方应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交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双方所约定处理。未有约定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居间服务部分
第十四条(居间服务内容)
(一)、居间方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接受购房意向委托并为买方联系合适物业;
2、陪同买方看房;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状态、现状、房价、房地产所附着的学位及户口、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对所售房屋进行产权事项的调查。
5、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协助办理交接房事宜。
6、协助办理向银行抵押贷款事宜。
7、
8、
(二)居间方为卖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接受卖方售房意向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买家;
2、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3、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协助办理交接房事宜;
4、协助卖方办理赎楼事宜。
5、
6、
第十五条(前期佣金收取)
1、居间方在本居间合同生效时,有权向买方收取前期佣金总计(大写) 元。(不超过买方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未完成产权过户,则此前期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2、居间方在本居间合同订立时,有权向卖方收取前期佣金总计(大写) 元。(不超过卖方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未完成产权过户,则此前期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第十六条(后期佣金收取)
1、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有权向买方收取后期佣金人民币(大写) 元。如买卖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此后期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2、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有权向卖方收取后期佣金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此后期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卖买双方利用居间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信息交易平台,私自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中途委托其他中介公司的,买卖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和佣金。
2、因卖方过错或违约,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交易不能促成的,卖方需支付居间方双倍交易服务费和双倍佣金。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与佣金损失。
3、因买方过错或违约,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交易不能促成的,买方需支付居间方双倍交易服务费和双倍佣金。卖方可要求买方赔偿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佣金损失。
4、因居间方原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对买方按已支付的交易佣金和交易服务费进行双倍赔偿。
5、因居间方原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对卖方按已支付的交易佣金和交易服务费进行双倍赔偿。
6、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卖双方交缴的交易服务费和佣金。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页数为 页。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于各附件每页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之一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
居间方盖章:
买方:
代理人:
居间人员:
代理人:
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深圳市经济开发区房产销售合同书 篇2
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为共同开辟销售市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昌茂、中润温泉水城”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区域
甲方项目位于xx省xx大道东侧,项目名称为,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以上面积最终以政府批准和实测的文件为准)。现委托乙方在如下区域进行市场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工作。
本协议的代理区域为:海南省地区(以下简称“该区域”),乙方是该地区非独家代理。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为10个月,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合作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合作事宜。
第三条 代理费用标准及成交确认
1、代理费用
甲方提取乙方客户成交总额的2%作为乙方代理费(包括代理佣金、税费及其他费用)。成交总额为乙方客户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
2、成交确认
2.1银行按揭付款客户: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足额交纳首期房款,且客户按揭手续经银行确认,并发放贷款至甲方,满足本项条件方能确认成交。
2.2 一次性付款客户成交确认: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交纳100%的购房款,满足本项条件方能确认成交。
2.3分期付款客户成交确认: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付清各期购房款,满足本项条件方能确认成交。
2.4成交确认后,客户退房的,已支付的代理费应退还,甲方可直接从下一笔代理费中直接扣除。
2.5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乙方客户与甲方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定金,但于合作期限届满后确认成交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第四条 结算方式
根据乙方的销售情况,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待客户购房材料及手续准备齐全后,乙方按结算额及费用名称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于10日内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外,其他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五条 代理销售房源和价格
1、代理销售房源由甲方指定提供(指定量根据销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客户认购前,乙方要对认购房源与甲方进行确认,未经甲方确认的房源不予销售。
2、乙方销售价格和甲方现场销售报价相同,以甲方提供的销售价目表、付款方式、折扣为准。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客户购买的房产存在权属不清晰或不合法因素,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3、合同委托期内,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销售资料的电子版。
4、甲方应及时透明地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配合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
5、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6、甲方不干涉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销售工作,但甲方有权监督,以保证项目及企业的品牌形象。
7、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客户透露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应避免一切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宜。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