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委托经营合同(精选31篇)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全权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做好正常伙食供应保障和临时接待用餐需求;食堂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需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岗前培训和伤残疾病处理等,食堂员工每年需参加1次体检,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3、乙方不得转让、转租食堂经营权,必须保管和维护好食堂内的所有设施设备。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作息制度做好伙食供应,遇特殊情况(包括接待任务等)应予以配合供餐或延时供餐。
5、乙方做好内部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如出现人事纠纷或个人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经营期间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材料费用、人事费用、能源消耗及其他运营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因经营需要,实施变动厨房的基础设施,应事先报告甲方,并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8、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和有关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台帐、严禁销管变质或过期食品,因乙方经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终止合作,并追究乙方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9、乙方必须做好菜品留样工作,由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按菜品留样规定。
进行留样登记、留取当餐供应所有菜肴,每份留样不少于50克,有标签标明菜名,保存48小时。留样责任人要随时接受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询问。
10、食堂饭菜及其它商品销管必须使用甲方一卡通系统刷卡消费,消费窗口禁止私自收取现金。
11、食品安全承诺: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持证上岗,亮证经营、食堂餐厅、操作间及周边环境按食药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2)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检查监督,支持甲方相关工作;
(3)做好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安全及生产安全工作,在安全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以便食堂能保持正常经营、
2、本协议到期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约。
3、如甲乙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提前解除协议。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委托经营合同 篇20
1.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2.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及___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 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 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 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