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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集锦(精选30篇)

2024-09-15 02:04:04合同范本打印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集锦(精选30篇)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水利局制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使 用 说 明1、《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监理单位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方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单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方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方。在签发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临时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方。

  (3)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单位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方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方。

  36.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方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方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单位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为止。

  36.2 结清单

  承包方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单位。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方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方已付清监理单位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单位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方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方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方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方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方。若确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付款,则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方。不论是发包方或承包方,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单位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内容和额度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权将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按44.1款规定提交争议评审组评审。

  十六、 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P0(A+∑Bn----—1)

  Fon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按第33.2款、35.2款和3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方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

  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与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on--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单位应与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方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更改或增删,导致承包方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方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单位的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也不发变更指示。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单位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方的和承包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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