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条款(五)(精选33篇)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几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通用合同条款(五) 篇29
一、医院应订有各该医院住院须知,提供住院病人参阅。
二、各该医院的住院通知,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住院手续。
(二)病房守则。
(三)供应事项。
(四)收费原则。
(五)文件申请。
(六)出院手续。
三、住院手续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理住院手续的地点。
(二)办理住院手续应携带或持凭的文件。
(三)办理住院手续应填具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事项。
四、病房守则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访客及/夜间陪病的规范。
(二)病人住院期间应配合遵守的义务。
(三)禁止吸烟的规范。
(四)财务安全的提醒。
(五)其他相关事项。
五、供应事项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膳食供应或供膳时间。
(二)病患服的供应。
(三)自备盥洗用物或其他应自备用物。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六、收费原则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住院基本费用的计算原则。
(二)非保险病房的差额负担及额度。
(三)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应自付之部分负担比率原则。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七、文件申请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诊断、出生、死亡证明书的申请与交付。
(二)出院、转诊、自动出院病历摘要的申请与交付。
(三)检查报告资料及检查造影片拷贝的申请与交付。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八、出院手续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出院应办理的事项。
(二)自动出院的许可程序与填写自动出院书的义务。
(三)符合出院或转诊条件,病人应立即办理出院或转诊的义务:
(四)其他相关事项。
九、其他事项。
通用合同条款(五) 篇30
编号:××字第号
签订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 (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贷款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息为月息 ‰,逾期还款的加计利息 %,挪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是 ,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 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3 份,借款方、贷款方、担保单位各执 1 份;副本 份,、等单位各执 1 份。
借 款 方:(公章)
贷 款 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单位:(公章)
地 址:
法人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说明〕签订借款合同,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有担保单位,由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决定。合同副本份数,可由借贷双方根据需要确定。
通用合同条款(五) 篇31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