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协议(精选30篇)
15.5探亲交通补贴在乙方履行续签合同半年后方可领取。若乙方续签合同执行不满半年即提前解除合同,则甲方不提供探亲交通补贴。
15.6乙方所领取的赴任和离职交通补贴以及探亲交通补贴都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由甲方在发放时代为扣缴税款。
六、工作纪律和奖惩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
16.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6.2乙方须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并在工作范围内接受甲方所有的合理指示。
16.3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经过合法程序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及履行期间不时制定并通过的规章制度和聘用纪律均为乙方应当遵守的范围。
16.4乙方应当认真学习甲方的企业文化、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不断进取;应当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奖励和惩处
17.1甲方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工作实绩及贡献大小进行考评,并可适当地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甲方的规章制度。
17.2乙方如果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聘用纪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甲方将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病假和事假
18.1乙方请病假,须凭社保定点医院的医生证明。乙方在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病假不超过15天(工作日),工资按照100%发放;超过15天至最长三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超过法定医疗期期限的(累计休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计算含其中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律有其它特殊规定的,则遵循其它特殊规定。病假可用带薪年假抵消。病假期间不发奖金。
18.2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首先要用年假顶替事假。事假超出年假的部分,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一个合同年度内,事假超出年假的部分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每超过1天,将扣发当天工资。连续事假如超过3天,则还要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奖金的发放则按照奖金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旷工、违纪处理
19.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将扣发3天的奖金;旷工超过3天,将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19.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9.2.1连续旷工达7天的;
19.2.2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旷工达15天的;
19.2.3严重违反安全播出规章制度,给甲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情形;
19.2.4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19.3乙方出现19.2约定情形,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损害
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保密
20.1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保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涉密文件的保存、传递、使用、销毁等。
20.2乙方因工作接触到的凡注有内部资料、秘密、机密、绝密等字样的文件以及预发稿等均属于涉密文件,乙方不得违反规定自行传播,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传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送电子邮件、携带密件、密品到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文件的内容等。
20.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除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4乙方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自乙方知悉涉密文件时开始,至涉密文件脱密时或者涉密文件已进入公共信息领域时终止。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变更
21.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1.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21.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和北京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变更。
21.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1.5合同一方依据第21.2项及第21.4项的约定,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的终止
22.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22.1.1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
22.1.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2.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2.1.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22.1.5法律、法规规定的聘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22.2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22.3法律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按本合同29.1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的解除
2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3.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不支付任何解除合同的费用:
23.2.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3.2.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23.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3.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的。
23.2.5被证明有欺诈行为、隐瞒与本合同以及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实的。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3.3.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3.3.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3.3乙方有违约行为而未在72小时内补救的。
23.3.4单位根据经营状况或调整生产经营管理而简编裁员的。
23.3.5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23.3.6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订聘用合同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双方就续订聘用合同期限及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
23.4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十天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违约金。
23.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3.5.1在试用期内;
23.5.2甲方有欺诈行为导致乙方签订本合同的;
23.5.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聘用报酬或者提供聘用条件的。
23.6乙方依照本合同23.4条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23.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23.3条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23.7.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3.7.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的。
23.7.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3.8本合同23.3所述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期限,甲方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方式替代。代通知金在与乙方结算时一并支付。甲方支付代通知金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自甲方通知之日或者甲方确定的日期解除。
23.9在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通知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工作,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3.10在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通知期内,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工作而乙方未工作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工资。
第二十四条离职交接和财产返还
24.1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因为乙方交接不当、拒绝交接、交接不完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2乙方应立即返还其使用或占有的合法属于甲方的一切文件和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