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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通用33篇)

2024-03-14 21:08:19合同范本打印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通用33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劳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2、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3、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4、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年 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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