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通用33篇)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第十二条第××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母公司及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集团成员的;
二、母公司出让子公司全部股权的:
三、被依法撤销;
四、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发起人1
发起人2
发起人3
第十三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