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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委托拍卖合同书(精选35篇)

2024-08-20 19:19:09合同范本打印
物品委托拍卖合同书(精选35篇) 委托人:拍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就拍卖下列标的物的有关事宜,经同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二) 委托....

  2.拍卖地点:

  第三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及约定

  1.委托标的物估价为 ,保留价为

  2.其它约定: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方式及其时间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双方约定依照以下第 种方式及时间交付(转移)标的物:

  1、 由委托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2、 由拍卖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交付后保管费用为 。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在成交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直接费用)。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

  2.分期支付:第一次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元;第二次为买受人从拍卖成交日的次日起 天内向拍卖人支付元;尾款于年月日时前交接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的同时付清。

  拍卖人在每次收到成交款的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组织拍卖活动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含竞买人误工费、交通食宿费)。

  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约定。

  第九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及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十条其它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本合同委托的标的。

  3.委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它拍卖单位进行拍卖,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参照标的物估价%予以赔偿。

  2.拍卖人或委托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无权向对方收取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向对方支付标的物估价%违约金。

  3.拍卖人每有一次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数额向委托人付款的,无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价%的违约金。

  4.委托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移交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让手续的,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达成如下协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委托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份,拍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拍卖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住所: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mail: E-mail: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物品委托拍卖合同书 篇35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 ,如实填写拍卖标的的质量和瑕疵〔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附件1)〕。

  (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见《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附件2)〕。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拍卖前乙方应将已知或应知拍卖标的的质量和瑕疵如实告知竞买人。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一)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后填写(见附件1)。

  (二)保留价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鉴定、评估

  (一)拍卖标的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鉴定。

  1.由乙方自行鉴定。

  2.委托其他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 方承担。

  (二)拍卖标的需要评估的,由 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第一次拍卖。

  第五条 拍卖标的的保管

  (一)保管人: 。

  (二)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标的交给乙方,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三)保管地点: 。

  (四)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展示

  (一)乙方应于拍卖会举行日前 日展示拍卖标的。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前将拍卖标的状况制作清单、图片和实物小样等封样资料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

  (一)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在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 日内凭乙方的有效凭证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二)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拍卖成交后,乙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三)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成交标的应与展示期提供竞买人看样的状况相一致。

  (四)拍卖成交标的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交付以登记完成为准。

  第八条 佣金、税费及其支付的方式

  项目

  按拍卖成交价计

  实际发生的费用

  佣金

  税金

  公告

  鉴定评估

  宣传

  劳务

  交通运输

  其他

  按保留价计

  保管

  保险

  收费比例

  %

  %

  %

  %

  金额

  (一)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承担佣金和税金。

  (二)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甲方应付款项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1.拍卖成交的,乙方于成交日起 日内在甲方所有的成交价款中扣除。

  2.拍卖未成交的,甲方按以下约定方式支付: 。

  3. 。

  (四)甲方应承担的税金由乙方代缴。

  第九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

  (一)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乙方在拍卖成交标的交付完成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佣金和税金)支付给甲方。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乙方在收到拍卖成交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佣金和税金)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

  (二)其他支付方式: 。

  第十条 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

  (一)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执行。乙方在依法获得的买受人违约金中,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

  1.乙方在扣除应收佣金、费用后,余额归甲方。

  2.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买受人违约金。

  (二)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履行。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对保密事项的约定: 。

  第十二条 保险

  双方对保险事项的约定: 。

  第十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

  (二)拍卖开始前,甲方有权随时撤回委托,但撤回时应向乙方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委托拍卖标的鉴定或评估的结论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乙方有权要求变更。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可连续变更保留价再次拍卖或者撤回委托。甲方在拍卖未成交后 日内未作明确意思表示和变更保留价的,视为撤回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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