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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工程施工协议(精选3篇)

2024-09-05 16:48:48合同范本打印
外墙工程施工协议(精选3篇)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益、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7.4质量保修期:自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5年。

  第8条交(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完善

  8.1验收时间

  8.1.1在工程完工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初验材料及交(竣)工验收申请,提请甲方尽快组织外业验收并移交场地。

  8.1.2甲方接到验收申请后,甲方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外业验收并接收场地;若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未到场验收,视为甲、丙方已认可验收并接收场地,交付使用。

  8.2验收标准

  8.2.1按照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及项目设计图纸进行验收,各项指标应达到规范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8.3交(竣)工资料

  8.3.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善所有交(竣)工资料。

  8.3.2资料保证金:按合同(暂定)总额的1%暂扣,在乙方完善所有交(竣)工资料,经业主项目部通过资料验收确认并履行签字流程后,丙方再予支付。

  第9条合同费用

  9.1本合同为暂定单价合同。暂定单价详见后附工程量清单,合同(暂定)总金额:贰仟零叁万贰仟捌佰壹拾肆元整(¥:20______年281400元整);最终工程结算金额=按工程完工后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甲方最终审定的单价。

  9.2合同费用组成:

  9.2.1合同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税金、利润等各项费用。

  9.2.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是指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等(详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______年〕16号),单列在工程量清单中;其费用在最终结算时按工程实际总造价的1.5%计取,并由乙方包干使用。

  9.2.3工程量清单中交通组织费是乙方在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等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由乙方包干使用。

  第10条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0.1预付款的支付:

  10.1.1动员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并经业主项目部履行签字流程后,丙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作为乙方前期进行组织施工管理的动员准备费用;当期中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0%后开始扣回。月扣回动员预付款按每月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直到所有预付款项全部还清,但必须是在80%的合同价格被核付之前全部还清。

  10.1.2材料备料款:

  a、材料预付款支付条件

  乙方有权得到永久性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条件是:

  (1)乙方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和支付单据;

  (2)材料经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要求检验合格同意进场,并已到达工地,乙方已妥善存储;

  (3)材料的品种、数量应在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主要材料清单范围内。

  b、支付材料预付款所付资料:

  (1)材料进场报验汇总及清单;

  (2)发票或凭证;

  (3)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自检试验报告或质量保证书(进场材料报审单);

  c、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材料及支付比例

  根据甲、乙、丙三方约定,乙方有权得到材料预付款必须是按施工计划购进的限制在材料清单所列钢材(含钢筋、型钢、预应力钢丝、钢绞线、钢板)、商品砼等主要材料的70%。

  d、材料预付款的扣回

  当材料已用于本工程施工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支付月报中逐次扣回。材料预付款从支付的下一期支付开始,分两次等额扣回,即从材料预付款支付后的第二期和第三期和支付中等额扣回。

  10.2进度款的支付:按月进度支付,即乙方每月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报送业主项目部及监理审核,经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审核确认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履行签字流程后,支付前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丙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月估算价值的85%;材料预付款从支付的下一期支付开始分月等额扣回。

  10.3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工程完工经甲方现场外业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项目部递交经项目代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程计量结算资料,经业主项目部确认并履行签字流程后,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

  10.4质保金的支付:余5%作为质保金,在乙方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的前提下,当质量缺陷期到1年后,由丙方向乙方无息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的2.5%,质量缺陷期满,由丙方向乙方无息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的2.5%。

  第11条工程变更

  本暂定单价合同签订后,工程量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量以内时,最终单价以审定单价为准;工程量若有变更或新增,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1.1合同清单中已有的项目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变更项目按最终审定的价格变更相应价款;

  11.2合同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变更项目可以参照类似最终审定的价格变更相应价款;

  11.3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取费,如无双方认可的价格,则以最终审定的价格执行。

  第12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2.1违约

  12.1.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5%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1.3.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外业验收,导致工程无法完成交(竣)工验收工作;

  12.1.3.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不督促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12.1.3.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1.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5%赔偿因其违约给甲、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1.2.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12.1.2.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2.1.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3.3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5%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3.1.1丙方不按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外业验收并接收场地;

  12.3.1.2丙方不按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12.3.1.3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2索赔

  12.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2.2.2甲、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丙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丙方索赔:

  12.2.2.1索赔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12.2.2.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12.2.2.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0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2.2.2.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2.2.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12.2.2.3)、(12.2.2.4)规定相同。

  12.2.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丙方可按第(________)条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12.3争议

  12.3.1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三方同意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2.3.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施工;

  12.3.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三方接受;

  12.3.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2.3.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13条其他约定或补充条款

  13.1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补充,需要有文字根据的,要有三方签字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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