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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担保合同汇总(精选35篇)

2024-07-31 20:20:06合同范本打印
委托担保合同汇总(精选35篇) 客户(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担保人(乙方):代表: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2)、抵押合同;

  (3)、质押合同;

  (4)、其他财产抵押合同;

  其他: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担保人负有保密义务。

  五、声明和保证

  委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 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 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3、 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 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 委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6、 委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7、 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委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如果发生审计费用的,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委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保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保送财务报表;

  8、 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代偿后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担保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因担保人自身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事件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件:

  1、委托人在本担保合同签定后,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任何反 担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担保合同的规定;

  2、向担保人签发的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担保人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认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或者质押合同;

  (1)、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质物;

  (2)、委托人或第三人虽与担保人签署了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均视为委托人违约。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担保人可:(1)要求委托人继续向担保人提供经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保证人;及/或(2)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按本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质物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及/或(3)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质押给担保人,并办理相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七、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贷款人按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索赔,且担保人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时,担保人被迫履行担保义务,而或为委托人垫款向贷款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对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以及参与保证的第三人有绝对的追索权,该追索权不受其他任何约束和影响。担保人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收取垫款费用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5%(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收取罚金。委托人必须在收到担保人垫款后七日内,无条件的向担保人清偿全部垫款本金、利息及罚金。

  八、修改

  委托人要求担保人修改保函的内容时,或者修改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时,须向担保人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和贷款人对所作修改的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委托人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担保人的保障,以及交纳因增加或延长担保金额而必须对担保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调查费评审费等),否则担保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修改申请。

  九、相关费用

  委托人在此保证,在签署本担保合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的确定。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为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2)收取担保费标准的确定。根据担保人为委托人担保的总金额和总期限,以及担保费年率确定为担保人对委托人最终的担保费用。

  (3)根据委托人和担保人本次担保所确定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计算,委托人应在担保人开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2、滞纳金

  委托人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延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延迟交纳总金额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滞纳金。

  3、逾期保费:

  委托人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前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若逾期,则应向担保人交纳逾期担保费用。逾期担保费以委托人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总金额为基数,按年率5%每月计收,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延迟交纳逾期担保费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逾期保费金额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滞纳金。

  4、其他费用

  担保人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十、违约责任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除承担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十一、本合同适用法律

  本担保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担保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担保人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副本按需备制。

  本合同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双方正式签署。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委托担保合同汇总 篇24

  保 证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委托乙方与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委托贷款,本金数额为(大写) 万元,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

  第三章 保证方式

  第3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章

  保证范围

  第4条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章 保证期间

  第5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2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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