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合同(精选30篇)
4、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对商业业态布局作出调整,甲方不得干涉。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 件。
6、因该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就委托经营所得款项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委托经营期内,该商铺属甲方所有,乙方无处分权。乙方除对该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进行销售、抵押等侵犯商铺所有人的行为。
8、顾及经营连续性,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转让、出租或另行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 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承租及经营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逾期将该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乙方在收到甲方催函5个工作日内未支付的,逾期每日甲方可按该商铺经营回报利益的0.3‰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3、委托经营期间双方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除本条第1、2项约定赔偿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应当据实赔偿。
第八条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坏、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为准,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付。
第九条 :若甲方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该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补充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为原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附图:;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委托管理合同 篇4
资产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账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资产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账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账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账户和资金账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账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账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账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1%,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