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开发合同(2)(精选31篇)
(一)双方同意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合同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委托方需要商务披露的情况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发表文章、复制等。双方同意并保证,除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双方雇员和相关人员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合同双方与其雇员或相关人员应有书面保密协议(包括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等),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合同一方雇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该合同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二)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向另一方披露的各自的保密信息均不构成或意味着该方将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转让或许可给对方,也不构成向对方授予保密信息或其他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许可或其他授权。
(三)双方同意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的20_年。保密期届满,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公开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所有权
知识产权所有权是指为完成该项目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智慧成果归属于哪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拥有或共同拥有的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版权及技术秘密等。
(一)合同双方在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前,经平等、友好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按以下第(2)种情况处理。合作中双方应共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责任密切配合共同进行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授权。
(1)本合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双方共有。中国石化【3】作为相关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申请专利、维护等相关费用分担的比例为:
中国石化【3】: %;
(中国石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1): (中国石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2): % (中国石化所属单位以外的受托单位1): %(中国石化所属单位以外的受托单位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申请专利,如果一方不按上述规定承担专利申请、维护等相关费用,则视为该方自该年度起自动放弃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的收益权、许可权、质押权等。
(2)本合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全部归委托方所有,申请专利(版权)、维护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二)受托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委托方详尽告知了前期已拥
有的知识产权和已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受托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仍由受托方所有,若双方合作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与受托方之前单独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委托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无偿使用合作前受托方拥有与该项目有关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的权利,如需有偿使用应提前告知并另签协议。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使用
知识产权使用是指专利(版权)权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即本合同的关联方)作为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本合同的非关联方)授予某项权利的使用权/转让某项权利的技术贸易行为。
按第十一条第(一)款(1)约定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受托方单独实施、对外许可、转让、质押、赠予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第十三条约定分享收益。
按第十一条第(一)款(2)约定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委托方对外许可、转让、质押、赠予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可自行运作,但应按第十三条约定分享收益。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收益权、申报奖励权
知识产权收益权是指完成该项目或在项目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实施、与第三方合作、对第三方实施或部分实施许可/转让而获得的技术性收入的权利。知识产权收益权分配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中国石化【3】: 100%;
(中国石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1): %
(中国石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2): (中国石化所属单位以外的受托单位1):(中国石化所属单位以外的受托单位2): %申报奖励权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执行中双方的贡献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本合同单独申报。双方应积极合作,共同申报国家级项目或各类奖励。研究开发人员在有关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文件上享有署名权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后续改进
知识产权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完成后,所有由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发或获取的对技术形成实质性改进、可用于合同装置生产、可提高合同产品生产水平的新工艺或新技术的生产方法。
(一)合同双方均有权基于合作技术进行后续改进,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改进方所有,委托方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另行约定。
(二)受托方在共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得到委托方书面同意后与第三方合作中形成新的知识产权可以在知识产权补充条款中约定,如果未加约定,则视为按本合同关联方共同拥有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补充条款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和知识产权侵权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拒付研究开发经费,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尚未支付经费部分的【10%】)。
委托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逾期支付开发经费,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技术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受托方违反第二条、第七条的约定,不能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并另行支付已收取经费【100%】的违约金。
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受托方须赔偿委托方的全部损失,并另行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至第一条中的联系人和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第一条中的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和传真号码,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B、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C、提交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处委员会调处。
第二十条 其他
双方共同遵守中国石化关于廉洁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本合同附件共 件,明细如下:
附件1:合同基本信息表。 附件2:开题报告。 附件3: 附件4:
(二)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单位合同专用章 单位合同专用章(或独立法人公章)
附件1
合同基本信息表
注:1、“受托方负责人”栏的填写要求:如受托方有多家承担单位,每家单位应至少有一名,
至多两名负责人,并填写全部相关信息。
2、“主要参加人”栏的填写要求:如受托方只有一家承担单位,建议不超过4人,并填写全部相关信息;如有多家承担单位,建议每家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