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通用26篇)
1.乙方应严格按预算支出,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确保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并定期将食堂财务帐目报员工服务中心审核。
2.在协议期间,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派出专业的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为甲方提供膳食服务,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3.乙方根据甲方用餐规定和餐标编制食谱,并按食谱烹调食品。
4.乙方正确使用甲方所提供食堂的各项设备设施,并有保管和维护的义务。乙方负责食堂设备、炊具、用具的正常损耗维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固定资产类设备如需要更换,由乙方提出报告,甲方负责购臵。
5.乙方保证派遣到甲方食堂的工作人员执有效《健康证》上岗,在《健康证》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组织复检补办。
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相关部门规定及其它各项食堂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控机制,至少每月进行食品安全的第三方检测,搞好食堂内的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及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供餐,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出品质量。
8.乙方负责承担职工食堂范围内(包括职工就餐区、操作间及食堂外原材料验收、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责任区域内的卫生、整洁。
9.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及业务指导。
10.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甲方工作秩序。
11.乙方须保证食堂工作人员管理符合国家关于劳务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要求,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三、合同价款:
甲方按照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乙方(包含食材成本和运营成本,食材成本不低于500元/人/月)。职工食堂就餐人数经甲方人事部门审定为上述职工食堂全年经营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万零叁佰贰拾元整(¥ 万元),计算公式为 元× 人×个月。甲方每季度末将食堂经营管理费的四分之一(即¥支付给乙方。人员在年内发生变动的,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四、合同有效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协议解除
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定期对食堂的服务质量进行民意测评,整体满意率低于80%,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不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且情节严重,或达不到甲方整改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
1.甲方不能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的,导致食堂无法正常运营的;
2.甲方不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或按协议相关条款向乙方所提供的条件达不到要求,导致食堂无法正常运营的。
㈢其它解除协议的情形: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的。
㈣协议的解除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㈠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托经营权。
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㈢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需续期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签署页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9
本合同双方为:
1、 (以下简称“委托者”),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
2、 (以下简称“管理者”),身份证号码: 住址: 。
3、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 。
鉴于: 委托者集团内部以产品研发和销售为主的战略方针,对集团内部制非战略项目进行处理,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 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空调系统,所有生产设备,等等。
1.2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者所采用之最新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3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4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5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公司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等。
1.6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生产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执行董事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所有因管理所需之设备等购入和更换之开支。
(E)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者之基本管理费。
(F)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G)为生产经营所产生等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
(H )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者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目标公司应承担的份额。
(I)一般情况下由目标公司或由管理者在目标公司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1.7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生产经营支出之差额。
1.8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者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者经营目标公司的能力的事故。
第2条 提供的服务
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务:
……组织生产经营。
……为目标公司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采购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目标公司之市场营销策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公司员工,需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第3条 管理者的责任
3.1 管理者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目标公司执行所有在公司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管理者除因生产经营需要外不得利用目标公司从事其它活动。
3.2 商号、商标
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广州市番禺惠浦电子有限公司”。 在合同有效期内,目标公司许可管理者在公共宣传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下使用目标公司商号及商标。合同期满或解约后,目标公司对其所有的商号、商标将持有并继续使用。
第4条 管理
4.1 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者要接受执行董事的监督。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目标公司的依法经营;目标公司管理层人员招聘和解聘;重大资产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举债行为等,要事先征得执行董事的书面同意并每月定期向执行董事报告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管理者将会代表目标公司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一般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者作为目标公司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培训、指派、调动或解雇员工的决定权。(C)制定薪酬和雇员所有其它福利。
(C)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合约,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保证目标公司的商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