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通用26篇)
七、停车场经营费用的支付方法:
1、甲方停车场的停车费收入归乙方。
2、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停车场经营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整贰仟伍佰元整(¥3,.875.00)。以后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停车场经营费用。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日前,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每季度停车场经营费用贰仟伍佰元整(¥3,.875.00)。
3、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该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被刮、碰、砸、或者被盗、损坏等而乙方又不及时依法赔偿或解决)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到期或者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未发生针对乙方合同期内服务的投诉或投诉已解决完毕顾客无异议,甲方应于合同到期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该保证金。如果乙方经营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发生针对乙方合同经营期内服务的投诉,而乙方又未及时依法赔偿或者解决,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将该保证金用于支付对投诉等的赔偿。如果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先行代乙方支出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果在乙方经营期间乙方的保证金已被用于支付赔偿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做出支付赔偿决定之日起3日内重新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变更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需要更改本合同内容条款,双方应协商一致另行签定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果欲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应至少提前30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征地、占用、改造等或国家及北京市政策变化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另行协商,互不追究责任。
3、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缴纳委托经营费用的,乙方每延迟支付一天,应当按照乙方应当缴纳费用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均可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总部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
十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的处理均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同意依照合同的条件委托乙方全权经营管理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条件下,接受甲方的委托,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条的规定为准.
名称: 简称:
管理范围: 的全体员工.
营业收入: 是指经营“ ”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经营毛利: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
营业成本:指食品、饮料和商品等进货价。
费 用:是指如下费用,“ ”员工的工资、福利、水电以及因经营所必须的外项费用
房 租:是指土地房屋租赁费。
人事管理: 指公司对员工的选聘、培训、考评、解雇等管理。
经营管理:指各项收费定价、经营路线、经营策略、运营所需的相关赠送或免单等。
运营管理:指对员工的工作指派、检查、批评、督导、处罚、奖励等。
外派员工:指由乙方调往项目地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 委托事项
第一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乙方管理;
1、“ ”营业所需的各种准备,包括必要的岗位人员补充及经营定位的审修。
2、“ ”营业中的日常运营所需的各种行政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工作,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在经营中应维护甲方的利益及声誉。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期限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时限为一年、即3年。
1、第一阶段:自本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为乙方管理人员班组搭建,人员培训、市场调研预热,广告宣传等。
2、第二阶段:为营业磨合、试运转期。
3、第三阶段:为经营指标正式履行期。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对“ ”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2、对“ ”的财务有直接管理权。
3、随时对“ ”财务进行审计,但需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4、审查批准扩建、改建计划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
5、自营业第三阶段起,除市场特殊情况外,乙方若连续三个月份未达到经营方案所确定的经营目标,甲方有权提出更换营业总经理、或解除本合作关系。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及时完成各种设施环境内的装修建设,保证能够正常经营,装修档次不低于本地区同类档次同行业水平。
2、及时办妥“ ”开展经营所必须的全部法律手续。
3、提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数额由双方商议确定。
4、保证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通讯、燃气、排水等各种基本条件的正常供应;并确保乙方作为管理者拥有完整的人事与经营管理权。
5、甲方必须及时配合实施乙方策划的经营促销、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事宜。
6、甲方必须提供乙方在“ ”经营所需的良好外围环境(政府部门的工作衔接、社会恶霸的骚扰等)。员工在厂内和提供租住房屋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由甲方全权负责。
7、甲方需提供外派人员的住宿及相应的住宿设施及用品。甲方需提供管理层客房一间,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8、协议期内甲方须确保乙方是“ ”唯一的经营管理者。
9、乙方每月有 元的招待费,此费用不累计、超支招待部分从管理费中扣除。(经营及客诉所需赠送除外)
第四章 乙方的职责
第一条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将以其行业管理模式的标准进行管理,使服务和效益水平不低于本地区同类档次服务业的水平。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内,在处理因经营管理与第三方所发生的关系时,乙方是甲方的代理人(政府部门的工作衔接、社会恶霸的骚扰除外)。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负责组建、招聘、培训全体员工。
2、负责考察当地相关市场,对“ ” 进行全面高效策划及运行。负责“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及必要的改造和装饰。
4、负责申报与计划“ ”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全部物品。
5、负责广告和市场促销策划实施等工作。
6、负责进行各项筹备与正常营运所需的其他工作。
7、负责每月月底之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的经营管理计划及预算.
8、负责组建人员 人。
第五章 管理费的计算和给付
第一条 外派员工的岗位为“总经理”、“生产经理”、“销售经理”共 人,乙方的基本管理费为: 万元/月 (大写: )。
第二条 组建人员基本费用为 万(大写: )。
第三条 乙方自合作第三阶段起,进入经营指标正式履行期,每月任务额为 万元、超过任务额甲方则另支付乙方超出营业额部分的 %作为效益管理费,即提成,若未完成月任务额则按照所缺营业额比例的 %扣除管理费。
第四条 前 个月基本管理费于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计 万元(大写: )。以后每月的管理费于每月 日支付;组建人员基本费用于合同签定之日内支付,计 万元(大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