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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书(精选27篇)

2024-10-08 03:22:07合同范本打印
委托协议书(精选27篇)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__欠款纠纷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非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此事,受托人在处理上....

  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质权人托收,收回的票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入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为主合同提供担保,或在质权人处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同意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第十八条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基金份额或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九条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二十条 在质押期间内,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如果采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仍有权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物。

  第二十一条 在质权人依上条规定处分质物的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

  1.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质权人认为合适的市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质物,并对出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要求出质人偿付质权人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出质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质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理:

  1.用以支付质权人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质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为行使其权利而指定任何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2.用以支付质权人因处分质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3.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

  4.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付出质人。

  如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质权人仍有权向受信人追索。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章 违约事件

  第二十七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受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2.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受信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受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受信人败诉,导致受信人可能无力向质权人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5.发生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6.出质人擅自向其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对质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

  7.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及保证、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

  8.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质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强行购买或取得;

  9.被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10.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1.质物的价值实质性减少而出质人未能按质权人要求重新设定、增加质物或增加其他担保;

  12.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13.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八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质权人有权: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根据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3. 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三章 税和其他扣减

  第二十九条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质人对其支付给质权人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一笔另外的款项,以保证质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项。如果出质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出质人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递交给质权人。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出质人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质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保管、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三十二条 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全部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出质人应当为此完成相应的变更手续。部分转让债权的,出质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是否转让由质权人决定并书面通知出质人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受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三十六条 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受信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对此应予以协助,但不影响质权人要求出质人依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三十九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和孳息。

  第四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四十二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第四十三条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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