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货运代理合同(精选35篇)
法定代表人: 法定的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资货运代理合同 篇31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简称“甲方”)委托(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X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X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X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X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X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X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物资货运代理合同 篇32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空运委托书,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空运委托书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委托书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委托上书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由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委托书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空运委托书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甲方在货物出运中途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___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九条货物出运后,乙方应于___个工作日内把结算联传真给甲方,甲方应尽快核对,如_个工作日内无信息反馈,即可认为甲方已予以确认。
乙方按确认过的结算联于次月___日之前,将上个月(以日历月的最后一天为界)产生的应收运费开出发票并附上清单交给甲方,甲方应在回单上签收。甲方既不签收,也不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接受该发票上所记载的运费,并愿意按发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航班起飞后立即开具发票,并承诺在航班出港后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每天__‰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货物可以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投保,若货物在乙方责任控制期间发生丢失、短缺、损坏等情形,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实际损坏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货物没有或不通过乙方投保的,其货物在乙方责任控制期间发生丢失、短缺、损坏等情形,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将不承担任何因货物丢失、破损、延误而引起的任何间接或特殊损失(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市场、声誉、内容利用或机会损失)。
第十一条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对由航空公司、罢工、战争、骚乱、自然因素、机场或政府当局实施的操作限制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延误出货、货损等事故,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处理善后事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责任将货物不正常运输信息反馈给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不能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