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精选31篇)
七、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核决算后支付工程决算审核总造价的90%, 余款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八、工程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因雨季和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予以相应顺延。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完工,超过5天后,每延期一天扣工程款300元。
九、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要求及核定的工程数量进行施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质量标准须达到合格以上。
2、乙方应自觉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及措施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十、其它事项
1、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甲方认定后方可签订施工协议。
2、乙方必须协调解决本工程施工中的纠纷和相关事宜。
3、本工程完成后,由乙方书面申请报甲方审批后方可进行验收。
4、验收时,若乙方未按图纸施工,乙方须在15日内整改到位,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5、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一切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乙方未进场修复,视为自动放弃保修金,由甲方委托它方维修。
6、
十一、本协议共股壹份、办公室存档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新建工程施工合同 篇19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劳务(专业)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工程建设方 天津市市政建设集团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 天津复康路立交桥梁工程第二合同段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分包人已签订了与总包合同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实施之安全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无责任死亡事故,杜绝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事故率不超过2‰。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有效使用;
2.1.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在现场项目部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
2.1.5在现场项目部建立全套安全管理资料;
2.1.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提交给分包人;
2.1.7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2.1.8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分包人的施工场所,特别是事故易发的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分包人处理。
2.1.9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可行使以下职权:
2.1.9.1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2.1.9.2对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或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承包人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有权向分包人开具收取违约金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金额在应付劳务(专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1.9.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责令分包人立即排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直接责令分包人的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审查有权部门的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使用。
2.1.9.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承包人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要求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或运出施工现场的处理决定。
2.1.10工程承包人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包括收取违约金通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分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拒绝签字的,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分包人的负责人或分包项目经理,在通知到达时生效。
2.1.11工程承包人不得指令分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2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现场须建立、健全分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细,并挂墙上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包括其雇佣的其他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临时用工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教育,附有安全教育记录;
2.2.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工程现场挂墙上榜或附着相应的操作部位,具体落实和实施;
2.2.3足额投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分包人须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2.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足额配备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5接受并服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及工程承包人依法或依据双方合同、本协议对分包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因违法、或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因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均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2.2.6分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上述人员在进入工程现场时,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有关身份及资格证书原件,并将复印件提交给工程承包人。
2.2.7分包人人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对已由工程承包人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工程承包人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由分包人委派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起重吊装工程;
②脚手架工程;
③拆除工程;
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或者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承包人指令要求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人应当向工程承包人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2.8施工前,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或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及交底,并须由施工作业班组组长及其所有作业人员的签字确认。
2.2.9分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承包人的要求。
2.2.10分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2.11分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劳务(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2.2.12分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设施和河中高压燃气管线等,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专项的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方案实施。
2.2.13分包人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部位)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