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用工劳动合同(通用32篇)
3) 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甲方至少每月支付乙方一次工资报酬,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发放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3)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终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工资。
4)在劳动试用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第六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若违反厂规厂纪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法给予教育.辞退或经济处罚。
3)乙方若擅离职守,擅自外出,违规操作,所引发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照价赔赏.
第七条:职业培训
1)甲方负责对乙方曾从事过该技术工种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承担。
2)乙方未曾从事该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或协商共同承担。
3)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第九条: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用工合同样本中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1)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2) 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损失;
(3) 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5) 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 长期拖欠工资,无故三个月内不发放工资;
(3)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都由乙方全部承担。
4)甲方因搬迁.扩建.整顿.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后,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本劳动用工合同样本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
甲方代表人:
劳动者_________性别____
年龄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修理厂用工劳动合同 篇23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 姓名 :
经济类型 : 性别 : 年龄 : 工龄 : 籍贯 :
地址 : 户口所在地:
电话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 现住址 :
电话: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生产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 .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2 、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日期:
修理厂用工劳动合同 篇24
一、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概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对于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到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又到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经历了从探索到逐步完善的历史变迁:
1992年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劳动厅的文件——《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提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地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果想存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通过补办或续订合同这样的程序,书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表现形式。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体现出立法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意图。《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即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因劳动合同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之分故也有书面、口头(或推定)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分类。这纠正了以往只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来对待的误区,表明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行为,进而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十七条中首次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1996年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明确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这表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规则也在不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