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用工合同(精选32篇)
(二)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三、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6、克扣乙方身份证、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八)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十)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劳动合同》送达
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缴扣。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二)鉴于乙方已在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且不愿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甲方公司。甲方按每月200元标准支付给乙方,有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乙方不得就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向甲方主张权利。
(三)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九、经济补偿、赔偿与违约责任
(一) 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时,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期间的工资、差旅费、各种补贴等)。
(三)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培训费用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