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精选35篇)
2、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不当地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出租、转让、许可使用或共享。
3、违法本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使合同中的一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讨论解决如何进一步执行合同的问题,并应尽快达成书面协议。
2、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电话、传真、电报或E-mail等方式,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付本合同服务工作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视项目延误情况严重性,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付款(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有权收取滞纳金。核定滞纳金比率为每迟交5个工作日,按应付款项的2.5‰,不满5个工作日按5个工作日计算,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应付款项的5%。
第九条 仲裁索赔
1、凡由于本合同或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一切争端,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仲裁部分以外的合同各方面应继续执行。
2、甲乙双方应根据仲裁结果向败诉方进行索赔。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本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应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修改、补充、改动条款和执行合同的条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列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声明及保证
1、甲乙双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乙双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
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篇26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