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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资经营合同范文集锦(精选34篇)

2024-03-24 21:24:06合同范本打印
有关合资经营合同范文集锦(精选34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董事(注:或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注:应选定一种方式)

  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应在法定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监事会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监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监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由______名(不得少于3人)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职工代表______名(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合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十章劳动、税务、财务、外汇收支、审计、统计、环保

  第三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应当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合营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二条合营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合营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外国合营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三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一章合营企业筹备和建设

  (注:企业筹备建设内容条款,合营各方可以自行约定)

  第十二章合营期限

  第四十条合营企业的期限为______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应按照《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法规进行清算。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二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包括:合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对一方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适用法律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达成和解协议的,各方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和解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九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八章文字

  第五十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注:也可以用中文和合营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若只用中文书写,则本章可省略)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______,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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