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出口贸易合同(精选33篇)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2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购进货物: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
第二条货物数量:
第三条货物单价:
第四条买卖货物总值:
第五条货物装运期限:
第六条货物装运口岸:
第七条目的口岸:
第八条货物保险:由甲方按发票金额 %投保。
第九条付款条件:乙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第十条单据:甲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①载运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②甲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乙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甲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甲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乙方。
第十三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的',甲方不负责任。但甲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以挂号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约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备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进出口贸易合同 篇23
买方:
地址:
电报: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麦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麦头:
麦 NA
第九条 保险
转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售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 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 %,金额为 。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备件目录。
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和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验证说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