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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合同模板集合(通用32篇)

2024-03-29 03:07:21合同范本打印
有关租赁合同模板集合(通用32篇)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电 话:地址: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电 话:地址:居间方(以下称丙方):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电话:---地址:北京市丰台区----(10007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版本及相关内容,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并认同且无异议。一经签订即为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签补充合同,本合同及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有关租赁合同模板集合 篇22

  颁布日期:20040304 实施日期:200403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

  云高法报[20xx]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有关租赁合同模板集合 篇2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于 号楼层共计 套总面积 平方米的一栋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按每月租金人民币 计算,租期 年,自年 月 日至年月 日止。乙方上一期向甲方交纳的贰个月的押金人民币玖万元自动转入本期押金,每月先付租金租用。甲方不提供任何发票;

  二、乙方核对无误后每月 日前按规定标准缴付房租及水电费及卫生(卫生费 元/套·月;水费 /吨;电费 /度)。逾期个月未付以上费用,甲方有权收回该房。

  三、租赁期满,经甲方验收没有损坏楼房整体结构及设施设备的.前提下,甲方不计息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确认后退还乙方全部押金。租赁期未满乙方中途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及当月租金,并收回该房;如甲方在租赁期未违约,除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

  四、在租赁期间,电梯的一切维修及保养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会(保养及维修按电梯安全规定期限为标准)。

  五、乙方负责做好该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火责任由乙方负全责(由于甲方设施设备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或合租房屋,乙方入住人员不得超过 人。乙方应注意保持该出租屋场所的环境卫生,不得高空抛物。乙方必须严防火灾,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严禁使用不合格热水器、电炉等电器设备,乙方对该楼宿舍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

  六、乙方在该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该房屋及内外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或非人为故障(如电线老化造成电力损耗)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24小时内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和用途,如确有需要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担。

  八、如房屋内固定设施发生自然损坏,由于甲方不能及时修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全部或部分房屋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九、合同的自动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发生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情,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政府决定征用出租宿舍所在地或政府行为拆除的;

  3、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十、乙方租赁期满,需继续租用甲方房屋时,乙方应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双方重新订立合同。

  十一、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增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有关租赁合同模板集合 篇24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为了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促进和推动文化产品市场化运行,实现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资源优势,顺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大趋势,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引入市场运行机制,扩大市场营销,以市场运行为主导,塑造提升文化旅游品质,发挥剧院的文化阵地作用,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理念,完善中心城区旅游服务功能,打造城市文化名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就 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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