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精选32篇)
2、甲方现场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做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承包方。
4、总承包方:
5、乙方现场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现场代表人。
6、工程监理:指受业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7、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
8、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9、设计单位:指受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10、工程:指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11、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2、设计文件:指由业主提供或甲方及总承包方提交业主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3、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4、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5、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6、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及业主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地震、洪水、冰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工向业主移交工程的验收,验收竣工日期以甲方自总承包方处获得相关验收证明文件注明的日期为准,并依此为乙方完工的唯一依据。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业主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21、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本项目施工合同。
22、承包合同:甲方与总承包方签订的本项目的施工合同。
23、主合同:承包合同,暨甲方与总承包方签订的本项目的施工合同。
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本合同及其附件;
3、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4、“主合同”(包括构成主合同的一切文件)。
5、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
本合同一经签署生效,甲、乙双方即被视为已经充分并准确地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而且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1、甲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 共 壹 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2、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业主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必须接受并执行。
3、技术标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相关要求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__);
3)、《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20__);
4)、《海港水文规范》(JTS 145-2-20__);
5)、《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__);
6)、《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258-20__);
7)、《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JTJ/T 321-96);
8)、《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320-96);
9)、《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 319-99);
10)、《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 324-20__);
11)、《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__);
12)、《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 205-1-20__;
13)、执行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等。
14)、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技术法规和规范。
执行技术准则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图纸和技术要求(设计要求);
(2) 本合同的技术要求;
(3) 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六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及广西区或海南省颁布的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政府规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及相关经济活动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七条 工期及进度
1、根据主合同的工期要求和甲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本工程开工日期: ,施工进度符合甲方进度要求。
2、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工;若乙方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后 7天内仍然不开工的,甲方可理解为乙方放弃本工程,可另行将本工程重新发包,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3、乙方根据本合同工期要求和甲方的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合同工期计划与甲方的施工计划安排不一致的,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4、乙方理解,工程施工存在不确定性,各工序的搭接和交叉或其它施工干扰必然存在,赶工或间歇性开工不足等情况在所难免,因此甲方出于施工管理需要有权发出工期或阶段性工期调整指令,乙方应予接收并理解为甲方的指令符合合同规定。
5、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致使甲方延误阶段性工期或总工期导致甲方向总承包方赔偿时,乙方应无条件全额承担甲方赔偿给总承包方的损失赔偿金及相应责任。
6、若因乙方施工进度原因,甲方被总承包方、业主或监理书面催告一次以上,或经甲方二次书面催告,乙方仍未能满足甲方的进度需要,甲方在提前7天通知后,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另行安排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本合同的任一部分,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由此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其它一切损失。
7、若总承包方、监理或业主对本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有提前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密切配合甲方使本合同工程提前竣工。若甲方能因此从总承包方处获得费用补偿,可根据乙方在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和具体情况给予乙方一定的费用补偿;否则,甲方将不因此给予乙方任何的费用补偿。
8、工期改变:除以下原因外工期不得延长。
对于承包合同规定的原因影响工期,总承包方给予确认的可延长工期,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相应应延长的工期。
9、工期改变不影响价格。
第八条 承包价款及计量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不含税),工程量暂定,合同单价及工程量详见附件<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总价暂定为:
合同单价包含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人员调遣费、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临设费用、运杂费、安装费、临时工程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期临时道路布设费用、缺陷修复费、测量费、保险费、建管费、环保费、施工期内的物价上涨费、施工风险费、管理费、利润、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实施的办公及检测费(检测费按工程量清单中施工内容承担)其他一切本项目开支的费用。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费用;乙方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完成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不论本合同清单是否列明的项目;本合同清单未有项目,其费用被认为包含在单价中,不再另行列项计费。除非在今后甲方单位书面通知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下本合同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3、工程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纸要求净尺寸范围内进行计量,超出设计、超出总包与甲方的计算范围和方式、不符相关规范等部分均不计量。
甲、乙双方计量及结算工程量均以不得超过总承包单位批复给甲方的工程量计算为原则。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单价不随工程量增减、设备、材料、人工等资源的价格和各类规费、税费的种类和标准的变化而变化,本合同单价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