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临时演员聘用协议书(精选32篇)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演员工作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
第十八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演员均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和演员均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乙方或演员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影视剧临时演员聘用协议书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系青少年演员_______之父/母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正在单独或联合其他投资方组织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_______》(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公映/发行许可证为准)(以下简称“本剧”),需要聘请演员参与本剧创作。
2.青少年演员________(身份证号:__)系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以法定监护人身份代其签署本合同并确保本合同由该未成年演员履行。
3.乙方确认其具备承担本合同约定演出任务的各个条件,确认该未成年演员完全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拍摄需要,承担本剧演出任务,并保证该演员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后确保该演员不得从事影响其参演本剧或对本剧有负面影响的活动、事件及其他事务。
4.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该演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本剧的基本剧情及全部饰演内容。
5.本合同不构成甲方与乙方演员之间《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甲乙双方之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并系甲方委托乙方参与创作本剧。甲方系代表本剧各投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剧投资方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乙方演员的工作任务,乙方演员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由本剧剧组安排和实施。
为此,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区订立条款如下:
1.聘用前提:
1.1乙方确认,聘用的未成年人现已年满_______周岁、但未满16周岁,并且其有权决定和代表该未成年人参加本剧演出事务。
1.2乙方承诺,其作为该未成年演员的法定监护人,同意该未成年演员参加本剧演出,且其他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亦同意此决定。
1.3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由甲方报其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如经审批同意本合同生效,如未通过审批,则本合同未生效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
1.4甲方承诺,将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本合同审批和使用未成年演员。
2.聘用内容:
2.1工作内容:
2.1.1甲方聘用乙方演员饰演本剧角色为_______,系本剧男一号/女一号。
2.1.2乙方演员所饰演角色的具体演出内容以甲方最终确定的演出剧本及台本为准。
2.1.3在开机前参加本剧的拍摄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在本剧制作过程中及制作完成后,参加本剧发布会、首映式和其他推广宣传活动,具体以本剧相关制作、宣传和发行计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