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工劳动合同(精选31篇)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六、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以协商结论执行。
第十二天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养殖场用工劳动合同 篇23
甲方:
甲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起至 止。
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 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至 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元/月。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其标准分别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元。
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 %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 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 %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甲方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1、
2、
3、
其他事项的约定:
1、
2、
3、
八、其他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要负责人:
乙方:
时间:
养殖场用工劳动合同 篇2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第一条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职责是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在济宁市,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乙方在甲方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六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按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九条甲方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社会保险
第十条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包含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乙方按照国家和济宁市有关规定,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八、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