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精选30篇)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 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 受托人报酬
2.3.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2.3.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
3.1 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2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受托人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 篇30
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