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居间的合同集锦(精选35篇)
3、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区域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乙方若需推介广东省行政区域外的客户的,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二、居间服务费
1、乙方促成推介的客户与甲方签署项目合作合同的,甲方于该合作合同生效后日内,按该合作合同总额的%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收款后日内负责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2、不论是否促成客户与甲方签署合作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居间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推介的客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不得以直接方式绕过乙方与该客户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除非乙方同意或乙方已放弃该客户。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不得为非履行本合同目的而使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主动归还剩余资料给甲方。
3、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是甲方的代表或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其推介的客户,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签订本合同前)所获得的甲方任何经营或技术信息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果乙方泄密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到期终止,如果需要续约的,双方另行协商。在合同到期前乙方推介的客户,在合同期满个月内与甲方签订合作合同的,视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立,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主张居间服务费;若合同期满超过个月后,乙方推介的客户与甲方签署合作合同的,乙方不得享受居间服务费。
六、合同的生效、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任一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可以提前日单方无责地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正规居间的合同集锦 篇3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正当合法经营的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向出借人借入资金,委托乙方提供借款业务的系列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委托事项
1.1甲方拟向出借人借入资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委托乙方提供借款业务的系列服务。借款月利率‰,借款期限个月。由和公司股东提供,为确保出借债权安全实现。委托乙方寻找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出借人,按甲方要求时间落实资金。
1.2委托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代理制作《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并交由甲方和相关担保人审查签订。
1.3属于多个出借人向甲方放款的,甲方委托乙方指定账户向出借人转付甲支付的利息和归还借款本金。
1.4借款本息费用结清后,乙方督促出借人为甲方或担保人办理担保解除手续。
第二条居间服务费与支付
2.1乙方按第一条委托事项为甲方提供借款居间服务,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终止日止,甲方按借款金额的‰/月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甲方应于年月日先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个月的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费付至乙方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账号:
2.2甲方若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者,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作为乙方协助出借人追索债权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借款居间业务有关事项的约定
3.1甲方应当保守出借人和乙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向借款业务无关的第三人泄露出借人和乙方的业务情况。
3.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借款的机密,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泄露;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提供甲方的相关信息者;乙方协助出借人维护和追索其债权者例外。
3.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项目的权益要件,如有丢失、毁坏应承担补办责任。
3.4乙方为甲方借款制作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其约定条款应当合法有效,确保甲方借款利益不受约定条款外的非正当干扰。
3.5甲方借入出借款后,在出借款到期前甲方因临时性困难要求展期,向出借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的`,乙方审查其理由正当并经出借人同意展期并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的,甲方应向出借人支付展期期间的出借款利息,并按展期前的付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展期后的居间服务费。
3.6甲方借入出借款后,因意外情形确需提前归还而《借款合同》尚未到期者,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补足应付居间费,乙方已收取的居间费不予退还。
3.7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从属于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和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没有异议。
3.8甲方对使用借款的合法性完全负责,乙方不因甲方用借款从事非法经营或其他用途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违约责任:
4.1.1违反3.1项约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乙方和借款人机密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1.2甲方违反3.5项约定,不按借款展期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或居间费,乙方拒绝协助办理展期手续,借款因此逾期的,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3甲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认可乙方服务后反悔或违反3.5、3.6、3.8项约定,乙方有权除拒绝退付已收居间服务费外,可委托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依法向甲方追索应收费用并停止对甲方的后续服务;
4.1.4甲方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出借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足额赔偿的责任;
4.1.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有关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按该条项下有关约定标准的2倍向甲方主张损害赔偿;
4.1.6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因甲方原因导致出借款人不能实际按约定成交者,甲方应按第二条约定标准或双方以其他方式约定的付费标准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乙方违约责任:
4.2.1除依法律规定或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向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提供甲方有关信息外,向任何与业务无关的第三人泄露甲方机密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2.2经甲方申请,出借人同意展期而乙方不提供居间服务者,甲方有权从乙方拒绝提供服务之日起拒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若部分出借人同意展期而另一部分出借人不同意展期者,乙方则只办理同意展期的出借人的居间服务,甲方应立即归还不同意展期的出借款本息;
4.2.3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项目的权益要件,如有丢失、毁坏导致应承担补办责任;4.2.4乙方制作合同应当保障文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因合同约定违法导致甲方权益受损,否则,应承担对甲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4.2.5借款项目债权债务结清后,乙方应协助出借人并配合甲方办理解除手续。否则,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