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聘用合同(精选8篇)
三、甲方安排乙方出差,乙方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别须经甲方批准,来往交通费用凭票实报实销;出差地的交通费根据工作需要和记录凭票据如实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为________元日,出差地住勤伙食补助费为_______元日,住宿补助费________元日。若乙方出差地的食宿费用已由出差单位承担,则甲方不再承担其住勤地的食宿补助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
四、乙方受聘满一年且具备以下条件者,甲方于年终加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全年工作日出满勤;
全年基本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平日能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各项要求。
五、甲方为受聘满一年的乙方安排一年一次的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按乙方工作年限具体确定如下:
工作满年不满3年的为7天;
工作满3年不满6年的为0天;
工作满6年以上的为4天。
六、乙方休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连续休完,经甲方同意也可间断休完;年休假含休息日,只能在本年度使用;请休事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休年休假后又请事假者,按工作日扣减全额工资;请休病假满30天者,免除当年年休假。
七、因工作需要甲方未能安排乙方休年休假的,甲方可按未休假天数及乙方日工资标准给予乙方补偿。
八、乙方依法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属于违约的,除向有关方面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九、乙方在受聘期间及解聘之后,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违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前或离职前一年的全额工资收入。
十、本协议送外事服务机构备案,并作为《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及《劳动合同》的附属文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除备案一份外,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中国科学院聘用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外事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外国企业驻京办事处)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办事处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境外公司合法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雇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雇员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派往乙方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二条补偿费系指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一方因撤回或退回中国雇员而与中国雇员解除聘用关系,需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系指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因与中国雇员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中国雇员的违约补偿费用。
第三条中国雇员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中国雇员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四条聘用费系指乙方聘用中国雇员而支付甲方的费用,包括:
(一)支付中国雇员的工资;
(二)支付甲方的管理费,其中包括:
1、支付中国雇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2、甲方为中国雇员提供商业保险和福利的费用;
3、甲方对中国雇员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五条特别说明
(一)由乙方直接支付中国雇员工资的,聘用费中不包括中国雇员的工资。
(二)甲方不承担乙方未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中国雇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双方约定无商业保险或福利的中国雇员,聘用费中不包括提供商业保险或福利的费用。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要求推荐人选,为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聘用的人员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代表证》或《雇员证》及其相关手续。
(二)教育中国雇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中国雇员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聘用费中支付双方约定由甲方支付工资的中国雇员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五)在乙方提供了相应费用后,依法缴纳中国雇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相应的商业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中福利待遇的具体实施按照甲方有关外企雇员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六)与被乙方聘用、但与原工作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中国雇员及其原单位签署借调协议。
(七)协助乙方派遣出国(境)的中国雇员办理出国(境)手续和签证。
(八)协助乙方聘用的非北京户籍的中国雇员办理《暂住证》。
(九)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雇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十)每年为中国雇员提供一次常规体检。
(十一)出具中国雇员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十三)帮助中国雇员解决涉及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为中国雇员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甲方具体按照与中国雇员签订的《聘用中国雇员劳动合同》附件一的约定为中国雇员提供服务。
第五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确难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中国雇员和解除本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中国雇员(中国雇员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中国雇员受聘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聘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中国雇员被撤回当月的聘用费为计算标准。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中国雇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中国雇员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雇员。
(二)为中国雇员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依法为中国雇员提供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以及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承担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中国雇员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五)为中国雇员提供差旅等补贴,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
(六)对受聘满一年且无严重过失的中国雇员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中国雇员,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七)保证中国雇员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受聘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国雇员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中国雇员结婚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应再给予晚婚假7天。
(八)中国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规定发给中国雇员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80%的疾病救济费。
女雇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中国雇员应提供合法的医生证明。
女雇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九)不得解聘或终止聘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中国雇员。不得解聘或终止聘用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复员转业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建设征地农转工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中国雇员。
(十)不得解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国雇员。
(十一)中国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聘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雇员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