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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物资合伙经营合同(精选32篇)

2024-09-01 22:05:15合同范本打印
重工物资合伙经营合同(精选32篇) 甲方:乙方: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1·1合营各方为:中国技....

  第九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按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依据进行分配 ,以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重工物资合伙经营合同 篇28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餐饮(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满堂红火锅城)。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

  1.合伙人韩勇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

  2.合伙人张俊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60万元整(大写陆拾万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5: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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