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样式四)(通用34篇)
2.
4.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
2.
5.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
6.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
7.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2.
8.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
1.按照
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
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___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____月____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
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
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________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
5.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
3.
6.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
3.
7.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
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
1.本合同
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
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第
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
3.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5.
1.技术服务
5.
1.
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和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5.
1.
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5.
1.
3.
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
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指导12人日。
5.
1.
4.
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18人日。
5.
1.
5.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
2.技术培训
5.
2.
1.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
5.
2.
2.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5.
2.
3.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
第三至
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5.
2.
4.
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
第八至
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5.
2.
5.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技术资料
6.
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中国北京交付技术资料。
6.
2.首都机场空运代理人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
3.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
4.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补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
5.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7.
1.合同产品的
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
2.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
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
3.如果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行
第二次考核。
7.
4.经过
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则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
第三次考核。
7.
5.经过
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技术改进
8.
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
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将改进和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
3.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
第三者。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9.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
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
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
4.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215;%;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215;%;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215;%。
9.
5.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
6.如果乙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给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215;%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
7.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确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215;%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