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使用协议(通用33篇)
3.7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
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本合同
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______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____。
4.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第
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一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5.1技术服务
5.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和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5.
1.
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5.
1.
3.
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
第六个月,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指导____日。
5.
1.
4.
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____日。
5.
1.
5.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2技术培训。
5.
2.
1.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
5.
2.
2.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5.
2.
3.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
第三至
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5.
2.
4.
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
第八至
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5.
2.
5.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技术资料
6.以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____交付技术资料。
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3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报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
4.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外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
5.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7.
1.合同产品的
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
2.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
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
3.如果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特
第二次考核。
7.
4.经过
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刚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艄除缺陷,进行
第三次考核。
7.
5.经过
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接
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技术改进
8.
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共他生产设备等一,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闪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
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将改进或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
3.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
第三者。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9.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
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
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
4.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9.
5.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
6.如果动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给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
7.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有能正常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
9.
8.如因乙原因,产品部分性能指标没能达到合同产品的规定时,机具体情况,乙方须按合同总价%予以赔偿,但是,若因甲方原因产品没能达到性能指标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金部金额。
第十条 保密
10.
1.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甲方均须严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为生产合同而使用技术资料的雇员。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部件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分包人须书面保证对其所得到产技术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0.
2.若上述技术资料由乙方或任何
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
3.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利,即甲方可以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一条 侵权
1
1.
1.乙方保证,它是依本合同条款转让给甲方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若发生侵犯任何
第三者权利的事件,则乙方应对侵权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
1.
2.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关于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清。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2份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的影印本。
第十二条 税费
1
2.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
2.
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
3.
1.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