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合同协议书(精选34篇)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仲裁地点在甲方国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也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即: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有规定在被诉国仲裁的)
11.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话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2.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
13.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3.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了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3.4本合同用____文和____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文和____文本各一式二份。
13.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八,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____文和____文进行,正式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二份。
第十四章法定地址
甲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电传________邮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工厂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转让合同协议书 篇32
本合同于1993年__月__日在____订立。合同一方为____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注册地址为:中国(以下简称甲方)。
此证:
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有权,并且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含义:
1.1 “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于制造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1.2 “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 “甲方”,系指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
1.4 “乙方”,系指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
1.5 “合同工厂”,系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
1.6 “备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备用件;
1.7 “部件”,系指乙方随时书面允许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合同产品的构件及零配件;
1.8 “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其说明书等。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
1.9 “净销售价”,是指在扣除合同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运输费、商业和数量折扣、佣金、保险费和税费之后的发票金额;
1.10 “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双方管理机构和有关权力机关中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2.2 乙方以非独占方式许可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权利。
2.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和样机所需的配件,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
2.5 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专利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7 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2.8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___。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
3.6 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
3.7 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___。
4.2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5.1 技术服务
5.1.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的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5.1.2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5.1.3 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人,提供技术指导12人日。
5.1.4 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18人日。
5.1.5 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2 技术培训
5.2.1 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