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货协议(精选32篇)
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提供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纳入许可管理的货物,提供采购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称“qs”证;根据国质检执[20__]644号通知,28大类产品必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界定不清的产品,需要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免检证明,无证产品不予接受。
提供采购货物的“质量检验报告”:提供产品在半年内由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自检报告无效。
其它货物合格证明资料:按照国家规定,个别产品生产企业(厂商)必须具备的其它生产资格证明文件;根据北京市规定,个别产品在京销售必须具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禁止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超过保质期限的;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甲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验收、接收、确认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及服务的质量、卫生、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
凡甲方指定品牌/生产商/产地的货物,乙方必须保证货物的品牌/生产商/产地与甲方要求一致。甲方对货物的其他质量要求详见附件二《供货和服务要求》。
第六条:包装要求
采用定型包装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对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属于国质检执[20__]644号通知范围的28大类产品,产品包装上必须提供qs标识。包装上必须有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非定型包装:为防止货物损坏和污染,乙方提供的非定型包装产品必须带有包装,甲方有权拒收未带包装的货物。
除上述要求外,货物包装其他要求见附件二《供货和服务要求》。
甲方须妥善保管好乙方供货用的周转包装器具,如有缺失或损坏,甲方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货物的储藏
乙方不对供应甲方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乙方保证所有外购的货物自批发、采购地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乙方向甲方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乙方保证建立了严格的仓库管理情况记录档案,详细记载进入、搬出货物的种类、数量和时间。
第八条:货物装运
除甲方临时订货外,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厢式食品专用冷藏车辆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乙方尽量避免将肉类(水产品)、水果和蔬菜拼箱混装;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是乙方的责任。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货物装卸必须做到轻装轻卸。
乙方负责将所有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负责卸货并搬运至甲方指定堆放场地。
第九条:验收与检查
乙方按照甲方订单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人员应及时对乙方货物进行验收,甲方不得无故拖延。
交货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二《供货和服务要求》,交货验收程序如下:
甲乙双方人员核对订货单据;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向甲方交验索证资料;
运输车辆检查,车辆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货物包装检查,包装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包装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保质期检查,保质期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保质期不合格的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生鲜货物的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本批次该类不合格货物,做退货处理或乙方负责更换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数量检查,数量短缺的,乙方必须按照订单补齐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送货数量超出订货数量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将多余货物清运出甲方场所;
货物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验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登记表作为支付依据;
人员检查,乙方人员离开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时,为避免夹带事件的发生,甲方验收人员有权检查乙方人员的物品,乙方人员应予配合,但甲方人员不得侵害乙方人员人身权利;
甲乙双方对验收结果或货物质量持有异议的,乙方应先应甲方要求对货物进行更换或退货,然后由双方对存有异议货物抽样封存后在7日内交由北京市权威检测机构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经检验合格的,甲方对乙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甲方有权对乙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甲方检查人员到达乙方企业(仓库)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提供检查便利,甲方人员检查内容为:乙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是否尽到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义务。
第十条:货款结算办法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不得拖延付款。
乙方凭当期双方确认的报价表(或临时供货发票)、甲方订货单及双方签字的验收登记表向甲方财务部门结算,甲方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以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突发食品卫生事件
保证供给甲方的货物的卫生与安全是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尽其可能履行义务和责任。
当发生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突发食品卫生事件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但因乙方能尽到而未尽到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乙方延误交货时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延误批次货物总价的10%。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造成甲方人员伤害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甲方人员损失。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造成甲方人员伤害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甲方人员损失。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定,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购货方(甲方签章):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乙方签章):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日
长期供货协议 篇27
供应商名称(供方):_________
采购人名称(需方):_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遵照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市属预算单位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协议采购(_________)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_________年—_________年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协议采购》(_________),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