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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精选33篇)

2024-08-23 19:59:16合同范本打印
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精选33篇)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

  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发生延误,工

  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

  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

  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

  收。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

  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的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

  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

  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

  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材料采购费用,

  由采购方承担。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

  乙方

  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

  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

  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

  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发生设

  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

  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

  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

  交竣工图。

  甲方代表收以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

  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

  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

  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

  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

  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

  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

  将副本送乙方。

  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

  期贷款泊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

  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

  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

  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

  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蔌请有关部

  门调解。

  当呈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

  仲裁。

  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墨守成连续,保护

  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工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款项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

  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

  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

  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

  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

  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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