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精选34篇)
(12)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法令和规章,禁止实施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 乙方应及时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应遵守《承包方员工工资支付协议》(详见附件一)。
(14) 乙方应配备本项目施工的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
(15) 乙方自购材料质量和价格必须在采购前报甲方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经签字认可后方可购买。
(16)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包括材料采购、租赁设备和材料等业务在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对乙方实施5万元-50万元的罚款,乙方无条件接受。罚款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7) 乙方负责小型设备及车辆、材料的装车、倒运、卸车、保管及设备的防风、防雨、防火以及脚手架、安全设施、自用材料仓库的搭设拆除及其他辅助用工,上述费用包含在承包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18) 乙方自备施工人员需要的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及必需的安全设施,且必须合格有效且符合安规要求,同时施工人员必须配有本工种必须的合格安全防护用品,上述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第六条 材料管理:详见材料管理协议(附件二)。
第七条 工期管理
1.乙方应按约定工期完成本工程,并接受甲方根据工程总进度提出的任何工期计划修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认可的其他原因,工期相应顺延外,其余不予顺延。
2.乙方在施工中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足够的施工人员。如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力、机械、加班加点赶工,因赶工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仍不能按时完工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承包范围内拿出部分工程,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或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从乙方的已完工程费用中全额支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质量标准及其他要求
1.本工程适用的规程、规范、标准: 《火电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甲方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乙方应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工程的质量应达到 优良 标准,确保工程项目达标投产,实现省优部优工程,争创国优工程。
3.其他质量要求:乙方应努力提高自身施工工艺水平,消除质量通病,严格贯彻彻执行甲方质量保证体系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
第九条 质量管理与验收
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
2. 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交甲方验收;经自检或甲方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应立即返工,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两次验收不合格,给予乙方一次性罚款 1000元。
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工程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甲方未能按时参加检查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当甲方提出重新检验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质保文件《TM16工程质量管理办法》《TM17 外包队伍质量管理办法》《TM19焊接管理办法》和甲方或其项目工地的《工程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及其它有关质量规定中的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其责任。
5.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中的要求,施工中杜绝质量通病的发生,施工工艺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6. 对于原电力部《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要求的质量监督项目,乙方应实施内部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活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编写自检报告,提请甲方及质监站检查验收,并积极配合。
7. 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及监理的一切与质量有关的质量抽查、监督和中间检验,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履行在质监检查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履行工程开工、停工、复工有关程序和手续,实施甲方或监理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8.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根据甲方和业主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未提供资料的不予结算。
9.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工程施工质量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因另择施工单位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项目工地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 因乙方的工期、质量问题使甲方被业主罚款时,甲方将按双倍罚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12. 乙方应建立技术、质量管理网络,配备合格的人员常驻现场,满足技术、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但不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有关损失。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
1.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指:
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2. 建筑工程保修期:按建筑法及建筑条例新规定执行。
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应立即赶到现场无偿予以修复,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施工队伍进行修复工作,修复费用自保修金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支付
1.乙方承担的工程完工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包括经甲方施工负责人确认的工程量表),甲方审核确认后向乙方支付结算值的 95%,留 5%作为保修金。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年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在此后3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金。
2. 进度款支付: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工程人员核实工程量及经甲方批准后,合同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乘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百分比得到的金额的70%支付,支付程序执行甲方规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结算以具体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详见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三)。
第十五条 环境管理与文明施工
1.为保护工程建设环境,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应接受甲方项目工地环境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环境管理目标,以保证甲方环境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粉尘、噪音。乙方不能随意丢弃施工垃圾、含油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将这些废弃物放置到指定地点。乙方不能随便排放污水,应将污水排放到指定地点。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尽量避免已完工程的二次污染。
4.在生活区,乙方应节约用水、用电,禁止“常流水”、“长明灯”。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工程竣工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及时无偿修理,乙方不能修复的应支付甲方的修复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按合同结算总价款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结算总价款的20%。
3. 乙方单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乙方同意向甲方结算已完成的工程量80%,另外的20%用于对甲方的补偿。
4.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超出违约金的损失仍由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