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范文(农副产品)(通用35篇)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和表决。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方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投资方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投资方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投资方会议;
(五)向投资方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年。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员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对高级职员和工人实行聘用合同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章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会计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财务进行审查,其他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第三十二条每一营业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合营期限
第三十四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十二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资期满时,企业应保持正常营业的状态。
第三十六条合资期满时,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时,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提出清算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从董事中选任。
第三十七条合资期满时,合资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归合资各方所有,其它资产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合同提前终止时,合资公司的全部财产依法按合同终止日的帐面资产净值在抵偿合营公司的债务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固定资产不再重新估值。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九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他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合营公司经济损失。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合资各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中规定依期按数缴付应交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违约方缴付应缴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额,守约方催告违约方一个月后,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为违约方放弃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公司,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公司或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已缴付部分出资额,合营公司对该出资额进行清理,在扣除违约方对合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后支付给守约方。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由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团会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根据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八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文字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经批准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二条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在签字。
甲方: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_______(签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范文(农副产品) 篇6
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公司(简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