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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精选3篇)

2024-03-31 22:54:58合同范本打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精选3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

  第九条合作各方按合作合同书的规定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 金 万元

  实 物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乙方:

  现 金 万元

  实 物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

  丙 方:……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现金和合作条件按以下方式缴付或提供:……。

  〔注:合作各方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的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应与合同相应条款相同)。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缴付或提供合作条件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或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或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若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时,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合作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作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作公司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6、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作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作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作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名,乙方委派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作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作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作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4、合作公司的资产抵押;

  5、合作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作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作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住合作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合作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合作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作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 监事会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合作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在对合作企业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公司职工代表 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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