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有技术许可的合同(精选34篇)
11.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间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签字,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法定地址
14.1受让方名称:
地址:
电传:
电话:
14.2出让方名称:
地址:
电传:
电话:
14.3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出让方
(签字)(签字)
附件一
出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中国×公司
日期:×年×月×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产品的专有技术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出让方的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写:美元)的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我行在收到受让方的书面通知,说明出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未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履行其交付技术资料的合同义务后15天内,愿将上述金额连同按年息%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公司全部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即告失效。
附件二
受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公司
日期:××年×月×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受让方从出让方引进的专有技术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受让方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写:美元)的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合同总价%(百分之×)已由受让方事先支付给出让方。
在出让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受让方未能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付款给出让方的情况下,我行在收到出让方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将受让方应付给出让方的有关金额连同按年息%(百分之×)的利息支付给出让方。
按合同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如有任何应由出让方付给受让方的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按合同第××条的规定从任何付款中扣除。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受让方支付完最后一笔付款后即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