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二)(精选33篇)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机场;
(4)标记:
(5)重量(公斤):
(6)箱号或件号:
(7)收货人代号:
(8)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
7.4 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5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7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_________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_________%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x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_________%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b.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_________%;
c.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_________%。
(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字,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