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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有技术销售合同(精选3篇)

2024-07-27 21:56:40合同范本打印
中外专有技术销售合同(精选3篇)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国公司及厂(以下简称甲方)。另一方为:国州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拥有设计、制造、使用的专有技术和实际生产经验。鉴于乙方有权并愿意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但这种改编必须从技术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且又不降低合同产品的质量。

  6.1.2 为了协助甲方所需的改编,乙方提供最多为个工程师周的协助,在甲方工厂工作。

  6.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在两个月内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文件提供给对方。

  另一方有免费使用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资料的权利。

  6.3 合同产品的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了这种技术的一方,对方如要求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征得所有权方的同意。

  第七章 考核和验收

  7.1 双方同意在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制造出合同产品后,将对合同产品进行联合验证,其试验方法见附件5。

  7.2 如合同产品的考核试验表明其性能与附件1中所述的性能一致,考核试验即为合格。

  双方签署验收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持两份。

  7.3 如合同产品在考核试验中,其性能、技术参数与规定的不一致,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其原因,找出消除故障的方法,然后进行第二次考核试验(如有必要再进行第三次),在试验表明产品性能合格后,双方将按7.2条款所述签署验收证明书。

  7.4 如产品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考核中未能合格,其责任在乙方,则乙方第二、三次派出技术人员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自理,如产品不合格的责任在甲方,则甲方提供上述全部费用。

  7.5 如产品在第三次考核时仍未通过,并且责任在乙方,处理方法按8.7.1节执行。

  如失败责任在甲方,双方将协商如何继续执行合同。

  7.6 甲方在自己工厂内对考核产品进行试验时,应自备必要的公用设施和材料。

  第八章  保证与索赔

  8.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有关合同产品所有改进了的技术资料。

  8.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和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8.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符合8.2条所规定的要求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文件或清晰正确的技术文件寄给甲方。

  8.4 如乙方对技术文件不能按合同附件2和8.3条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应按每迟交一周罚款入门费   的比例支付给甲方。

  以上罚款不超过合同入门费总价的 。

  8.5 按8.4条规定,乙方支付罚款给甲方时,将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8.6 无论何时,除了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果迟交技术文件超过规定日期6个月,甲方有权按8.7.1条款处理。

  8.7 产品经3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8.7.1 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正常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乙方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率8%的利息。

  第九章 侵权与保密

  9.1 乙方保证拥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并在得到出口许可后,在法律上有权向甲方转让此专有技术,如果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也即甲方有权在中国境内和外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

  9.3 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文件予以保密。

  如果上述技术文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对公布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章 税费

  10.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10.3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向税务当局缴纳。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庭根据仲裁规定进行。

  11.3 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经双方同意的类似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2.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年月日签字。

  由双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果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任何一方有权取消合同。

  13.2 制造与销售合同产品的合同有效期,从13.1条所述合同生效日算起共8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3.3 不论合同在任何一种方式下终止,双方之间存在的债务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在合同终止后,欠债人应承担义务,直到欠债人向债主付清全部欠款为止。

  13.4 本合同用中英文字写三,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3.5 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9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用英文进行,正式通讯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

  联系人:电 话: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中国公司  (签字)

  厂(签字)

  年月日

中外专有技术销售合同 篇2

  合同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合同,同时双方承诺按下列合同条款进行公平交易。

  本合同共2页,附件共页。

  1、经确认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如下所示产品,清单如下:

  2、乙方承诺根据合同条款按时提供合同所列货物及完整的随货附件。

  3、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合同标识厂商之相应产品技术规范,乙方对所供合同产品负责的维修期限:厂商标准。

  4、收货事宜:

  需方指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完整收货地址:需方指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收货联系人电话:

  5、交货日期:签定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6、运输及提货费用的负担:

  供方送货所有合同货物的运输及提货费用的负担:供方承担7、产品验收方法及异议期限:

  所有合同产品均应在交货地点现场拆验,如有质量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乙方将协助甲方解决应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争议。甲方验货时除非因产品质量问题,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拒付货款,包括验收后。

  8、付款、开票及违约责任

  需方在在收讫货物后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付清所有货款(¥元);如需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付款供方将按货款总额的每日3‰收取滞纳金。供方收到全额含税总货款后向需方交付等值合法的发票。对于买、卖双方交接发票、结算票据事宜,双方一致认同:需方取得发票并不代表需方货款已付清。如由不可抗拒力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双方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需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应付给供方之款项,供方有权收回货物,并不返还需方已付款项,同时不免除供方向需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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