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委托协议(通用32篇)
第十七条 保修
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由乙方对甲方及第三方负有保修责任,并承担费用。凡属保修范围内经乙方保修的项目或部位,其保修期自该应修项目或部位修复完好,并通过甲方或业主验收之日重新起算。保修期及保修责任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协议书附件。
第十八条 保险
由乙方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乙方必须自行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伤害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一切费用。出现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不能影响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1、甲方责任:
对于乙方提交的报告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及批准,或甲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应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2、乙方责任: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实赔偿并承担双倍罚款。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本工程造价1%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应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无故停工达三日以上的(含三日),或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协议书,乙方并应无条件的于接到甲方解除本合同协议书通知后七日内退场,并应承担协议书总价20%的违约赔偿金。双方于乙方退场后开始结算。
2)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及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五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二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协议书,乙方并应承担协议书总价10%的违约赔偿金。双方于乙方退场后开始结算。
3、合同协议书的解除
1) 因甲方原因合同协议书解除,乙方应于二日内将完成工程量和合格的档案资料、结算报告等提交给甲方,双方同意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赔偿乙方预计可得利益。
2) 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协议书,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原因需比原合同协议书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甲方在支付其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3) 因任何原因合同协议书解除、或终止、或无效,乙方已施工的相应工程款,必须待全部工程竣工结算后方可支付。
4) 如有特殊情况,工期须按甲方的书面通知顺延或调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 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可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
附件:
1、工程量清单报价(含报价编制说明,甲供材料明细,综合单价分析表,乙供材料表)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施工图纸(另行成册)
6、施工组织设计
装修施工委托协议 篇10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 程 面 积: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乙方:
装修施工合同经甲方对乙方所作 装修方案评审和预算报价的审核,确定由乙方担任该项目的施工任务,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拟订以下合同条款。
1.1 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金额大写:人民币 。
1.2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预付或支 付工程款,甲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
1.3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4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拨付工程尾款,如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有权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2.1 乙方将按照合约指定之数量、图纸及工作范围施工,监督及按期完成。
2.2 工程进行期间,如更改设计,数量及物料,新加或删减之工程项目将作为后加,乙方将依照主合同之项目单价,提出后加单供甲方确认增加或减少金额;该款项确认后,甲方将按届时已支付合同款项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变更款项给乙方,余款随原合同日期和比例进行支付。
2.3 甲方必须签署“改动工程合约”或“工程备忘”以确认增加或减少之工程项目,同时必须按照主合同指定之付款办法支付工程变更价款。影响工期之项目,完工日期将会顺延;
2.4 甲方在收到后加单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而不签认,自后加单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 双方议定此工程工期为天,开工日期以大厦各项报批程序完毕正式进入工地施工及收到预付款最迟之日起计算。
3.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责任方提供证明或甲方直接判断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及设计变更;
2) 施工期间因大厦、非乙方原因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3) 不可抗力;
4) 甲方付款时间晚于本合同第2.0项所规定的日期;
5) 因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无理干涉或其工作效率低下而导致的延误; 6) 由于大厦指定承包商或业主指定承包商延误;
7) 因施工现场发生停电、供水的中断或电梯的停运对乙方产生施工延误; 8)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提前竣工奖为人民币 。
4.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仅限报价单所列项目) 。
4.2 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此工程的装修、机电(详见报价单),但未包括以下之项目:(如发生下列项目,费用由甲方负责)
5.1 甲方有责任派员监督整个工程的全过程,并委派专人负责。
5.2 甲方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单方提出修改合同中所涉及项目的设计、材质等合同外要求或增项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待双方洽商认证后方可施工。
5.3 开工前期准备即与大厦物业等部门、消防局等的交涉报批由甲方负责,所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协助出具施工资质证明。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7.1 工程验收依据:以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为依据;
7.2 有关返工:工程如发现未达到规范标准之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所有返工费用,由乙方担负,因返工造成甲方延期入驻,仍按乙方延误工期作相应处罚。如甲方对质量有高于规范的要求,须事先与乙方书面约定,否则乙方不担负返工费用及相应责任。
7.3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即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甲方在约定日期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甲方承认按期完工。其间发生的看管和有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竣工工程的交接: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甲方须填写由乙方提供的竣工通知单认证竣工日期,签署验收意见,办理结算手续。甲方结清尾款并签竣工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经验收便行入驻,视同验收合格。
7.5 保修办法:工程竣工经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耗品(灯管、灯泡等)三个月。
8.1 在工程开工前乙方将提交所选用材料样板供甲方确认,以后所采购材料将以材料样板为准;